案例内容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申请人因犯行贿罪被福建省石狮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后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吊销申请人的律师执业证书。申请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司法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认为:
刑事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应当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认为:
1.《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根据泉州市司法局的《报告》,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案件依法立案,后经询问调查、集体研究、行政处罚告知、听证等法定程序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根据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申请人在2006年至2013年间,多次向法院审判人员、书记员行贿,被法院判处行贿罪,事实清楚。根据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惩戒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7〕70号)及《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等规定,对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司法行政机关不必重复调查;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审理的关键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适当。经审理,复议机关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审理结果】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