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9日,申请人向司法部提交信息公开申请,对公司律师相关问题进行询问。司法部作出《告知书》后,申请人对《告知书》不服,向司法部提出原级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认为:
《告知书》回避了申请人第一点请求反馈确认的事项,没有给予任何答复。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应当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告知,否则构成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情形。
申请人请求:撤销《告知书》,并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重新作出书面告知等。
被申请人认为:
2018年5月9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司法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符合《意见》第26条规定条件的当事人,可否直接向司法部递交考核授予公司律师证书申请材料等内容。司法部于5月15日收到该申请。
2018年6月2日,司法部向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事项系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
【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审理的关键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经审理,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属于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调整的范围。
【审理结果】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告知书》的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