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基本案情】

陈某某不服山东省司法厅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政复议案

2016年9月,申请人因寻衅滋事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先后在山东省女子监狱、山东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2018年4月刑满释放。2018年5月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山东省司法厅关于监狱扣押服刑人员物品的规范性文件等。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后,申请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认为:

申请人在山东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期间没有任何违法行为,监狱却全部扣押申请人检举揭发等资料一百多页。被申请人《告知书》内容不真实,《告知书》套用《关于切实加强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违禁物品隔离的若干规定》纯属张冠李戴,扣押的目的是剥夺阻碍申请人的检举揭发权。

申请人请求: 撤销《告知书》等。

被申请人认为:

2018年5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以快递方式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涉及其在山东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期间,监狱扣押其申诉书、检举信、揭发信、控告信、开庭记录本14页及清监时拿走的二审上诉书等资料的规范性文件。

经调查,山东省第二女子监狱在执法过程中,系按照司法部《关于切实加强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违禁物品隔离的若干规定》及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监狱执法手册》规定执行。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非被申请人制作。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不属于被申请人公开职责范围。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的规定,于2018年6月2日作出《告知书》。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

【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审理的关键点:《告知书》是否适当。经审理,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为“山东省司法厅(司法局)关于给监狱扣押物品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被申请人对此未作出相应答复。且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中告知申请人刑罚执行行为调查情况,该告知内容明显不当。

【审理结果】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复议机关作出撤销《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履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