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四川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宋某等申领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时所提交的证明材料等。经征求第三方意见,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后申请人对《答复》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认为:
1.上述信息不予公开“加大了被申请人的暗箱操作”,导致没有资格的人员进入司法鉴定人队伍;2.宋某等三名鉴定人是否具有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涉及申请人的切身利益;3.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做区分处理后,可以向申请人提供;4.《答复》超期,程序违法。
申请人请求: 撤销《答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履行职责,依法处理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
被申请人认为:
1.《答复》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在接收信息公开申请、征询第三方意见、《答复》的制作及送达等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
2.《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应征求第三方意见。被申请人根据第三方的回复意见,并结合不予公开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综合考量,作出《答复》决定不予公开,并无不当。
【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审理的关键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应予公开。经审理,复议机关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本案中,因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涉及公民个人隐私,被申请人经征求第三方意见后决定不予公开,符合上述规定。《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审理结果】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复议机关作出维持《答复》的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