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6日,申请人向司法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涉及申请人复议案件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文书,包括新疆某司法鉴定所给申请人作的黄某故意伤害案中脑外伤后伤情鉴定的鉴定意见书及脑外伤后伤情鉴定中的外调材料。司法部作出《告知书》后,申请人对《告知书》不服,向司法部提出原级复议申请。

牛某某不服司法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政复议案

申请人认为:

法院在审理申请人被人故意伤害一案过程中,委托新疆某司法鉴定所对申请人脑外伤进行司法鉴定。但申请人至今未见到涉案鉴定意见书及涉案鉴定机构的外调材料。该案件已经司法部复议,北京市三中院、北京市高级法院诉讼审理。申请人有知情权,看看参与本案的复议人员是否应该回避。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

被申请人认为:

2018年5月6日,司法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行政复议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文书,包括新疆某司法鉴定所给申请人作的黄某故意伤害案中脑外伤伤情鉴定的鉴定意见书及伤情鉴定中的外调材料。

2018年5月24日,司法部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答复通知书》。

2018年5月28日,司法部作出《告知书》,答复内容为:“你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围。本机关依据《行政复议法》依法履行了行政复议职责,你如不服本机关行政复议决定,应依照法定程序寻求救济”。同日,司法部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告知书》。

【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审理的关键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围。经审理,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行政复议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告知书》内容适当,适用依据正确。

【审理结果】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复议机关作出维持本机关作出的《告知书》的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