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基本案情】
2006年9月8日,申请人之父与杨某某签订《赠与合同》,将坐落于南昌市某房屋无偿赠予杨某某。江西省某公证处对该赠与合同出具XX号公证书。申请人认为公证书违法,已经公证复查、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民事诉讼、信访等多种途径进行处理,被申请人亦曾两次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作出答复。2018年1月14日,申请人再次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材料,以被申请人未对其投诉予以答复为由,向司法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认为:
公证处公证员李某某在申请人父亲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违法办理XX号公证书。公证处弄虚作假、伪造证据,公证程序违法,给申请人及其母亲的财产权益造成严重损害。2018年1月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被申请人履行保护其财产权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间内未履行职责也未予作出答复。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等。
被申请人认为:
1.申请人的诉求已多次通过投诉、信访和司法途径予以处理
2009年3月9日,申请人向该公证处提出撤销XX号公证书的书面复查申请,公证处经调查核实后作出了《公证复查决定书》,决定维持XX号公证书。2013年3月5日,申请人向南昌市公证员协会就该公证处作出的《公证复查决定书》提出投诉,南昌市公证员协会经调查后作出书面答复,对青云谱区公证处作出的《公证复查决定书》予以维持。申请人后向法院起诉。南昌市青云谱区法院对申请人诉杨某等遗产继承纠纷一案作出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向南昌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南昌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自2012年8月起,申请人开始到被申请人处信访,要求撤销某公证处办理的XX号公证书。被申请人公证工作处多次向南昌市司法局、南昌市公证协会了解情况,并专门派员赴该公证处核实有关情况。2013年6月20日,被申请人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人,认定XX号公证书合理合法。2015年8月7日,被申请人信访办再次作出《关于杨某再次上访事宜的答复》,告知其如对法院判决不服,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二、申请人的涉案投诉书实质上是重复信访行为,被申请人无答复的法定义务
申请人在其请求已经公证复查、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民事诉讼、信访等程序予以处理和确认的情况下,反复地缠访、闹访,其行为属于典型的重复信访。根据《江西省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无书面答复重复信访行为的法定义务。
【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审理的关键点:申请人的投诉行为如何认定。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被申请人曾作出答复,认定XX号公证书合法合规;两级人民法院也均对XX号公证书的合法性予以确认。2015年8月,被申请人再次作出答复,告知申请人如对法院判决不服,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因此,申请人此次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投诉材料,属于重复信访行为。根据《江西省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对该重复信访行为无重复答复的法定职责。
【审理结果】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复议机关作出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的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