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河南某公司出具了涉案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后申请人以该公司违规鉴定为由,向被申请人投诉。被申请人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将该投诉转交信阳市司法局处理。信阳市司法局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后,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司法鉴定投诉处理法定职责,向司法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认为: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虽作了调查,但未对该公司依据《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其作进一步的处罚处理,构成行政不作为。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该公司及鉴定人员张某等违法从事司法鉴定的活动进行调查处理。
被申请人认为:
1.投诉处理基本情况
2018年1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材料。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及《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的意见》相关规定,按照“属地管辖、分级受理”原则,被申请人于2018年1月11日将该投诉批转被投诉机构所在地信阳市司法局调查处理。2018年1月20日,信阳市司法局将调查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
2.事实与理由
2011年6月10日,被申请人已依法注销了该公司的《司法鉴定许可证》;2.申请人投诉该公司的XX号鉴定意见书出具时间是2016年11月10日,鉴定书上加盖的是“某公司”公章,不是司法鉴定业务专用章,人员落款身份是“中国注册会计师”。该鉴定书是该公司依据其行业主管部门河南省财政厅许可的资质出具,不是司法鉴定意见书。
根据《行政许可法》“谁许可,谁监督”原则,被申请人对2011年已被注销司法鉴定执业许可的该公司无法定监管职责。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的投诉转信阳市司法局调查处理,并无不当。
【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审理的关键点:被申请人将申请人投诉转交河南省信阳市司法局调查处理是否适当。经审理,复议机关认为,宏大公司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登记管理的范围,被申请人并无对宏大公司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被申请人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将申请人的投诉转交宏大公司住所地的河南省信阳市司法局调查处理,并无不当。
【审理结果】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复议机关作出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的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