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基本案情】
2015年6月,陕西某司法鉴定中心根据陕西省渭南市中级法院委托,对申请人疾病与陕西省韩城市人民医院诊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度进行鉴定。鉴定意见出具后,申请人以鉴定中心违规鉴定为由,向被申请人投诉。被申请人受理投诉后作出《告知书》。后申请人对《告知书》不服,向司法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认为:
鉴定中心违反司法鉴定相关规定,不依据国家标准、行业规范胡乱出具鉴定意见的问题,被申请人不对投诉的实质问题进行调查分析,仅根据《司法鉴定执业分类》糊弄投诉人,属于渎职行为。鉴定中心在鉴定材料没有收到的情况下,就违法出具了鉴定意见书。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私自将鉴定材料送给鉴定机构并被其核实后采纳,属于无中生有。被申请人调查的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孟法官并不是案件的承办法官,被申请人认定鉴定意见书合法,属于包庇。
申请人请求:1.撤销《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调查答复;2.认定被申请人在《告知书》中不依据事实进行处理违法。
被申请人认为:
1.《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2.关于鉴定标准问题。经查,申请人的鉴定属于医疗过错鉴定,而非伤残等级程度鉴定。医疗过错鉴定国家未发布专门的鉴定标准,鉴定机构在鉴定实践中一般参照的是临床教科书、《临床指南》《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法医学临床检验规范》是针对被鉴定人进行活体检查时的依据,并不是医疗过错鉴定的唯一依据。中金鉴定中心及鉴定人具有鉴定资质,鉴定意见亦经法庭质证后被人民法院采信,申请人无异议,鉴定意见合法合规。
3.关于鉴定程序违法问题。经查,鉴定中心在未收到补充鉴定材料之前,事先与法院进行了联系,印证了申请人送交的材料与法院将要送达的材料一致。但中金鉴定中心存在鉴定意见书形成时间早于补充材料送达时间的问题。对此,被申请人已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审理的关键点:涉案鉴定机构是否在鉴定材料不齐全的情况下出具了鉴定意见书。对于鉴定中心所称申请人曾将补充鉴定材料直接送至鉴定机构、鉴定中心曾与办案法官电话核对补充鉴定材料等情况,被申请人在投诉处理调查过程中未作进一步的调查核实。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对上述情况予以否认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告知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时,《告知书》对于申请人的部分投诉事项未作出认定,未援引相关法律依据。
【审理结果】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复议机关作出撤销《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重新调查处理的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