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基本案情】

高某某不服上海市司法局信息公开答复行政复议案

2018年2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2012)XX号公证书全过程公证卷宗及录音录像”。2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后申请人对《告知书》不服,向司法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认为:

(2012)XX号公证书公证事项涉及的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存在违反《公证程序规则》的行为。相关人员称“已寄给司法局3到4份光盘”等。在公证过程中,上海某公证处公证员周某违反多条《公证程序规则》等。

申请人请求:撤销《告知书》等。

被申请人认为:

1.《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被申请人认为,在公证申办过程中所形成的录音录像、公证卷宗等资料系公证专业档案,不属于政府信息范围。《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并无不当。

2.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所提出的“事实及理由”,系申请人对公证书提出的异议,与本次复议申请所涉《告知书》没有法律上的联系。

【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审理的关键点:《告知书》是否适当。经审理,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审查,及时作出书面告知,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并无不当。

【审理结果】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告知书》的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