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基本案情】
申请人原为深圳公证处公证员。因犯贪污罪,2016年11月被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没收赃款40多万元。后被申请人作出吊销申请人公证员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申请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司法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认为:
《处罚决定》所依据的《刑事裁定书》错误,申请人的案件是冤假错案,申请人正准备申诉,刑事诉讼的程序尚未终结,申请人违法事实尚未查清,被申请人的处罚错误。
申请人请求: 撤销《处罚决定》等。
被申请人认为:
1.《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申请人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属于《公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情形。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等规定,被申请人作出吊销当事人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处罚决定。
2.《处罚决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过程中,依法履行了立案、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听证权利告知、举行听证等法定程序。
【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审理的关键点: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适当。经审理,复议机关认为,《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审理结果】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