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基本案情】

徐某某不服上海市司法局未履行基层法律服务监管职责行政复议案

申请人因对上海某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房屋转让协议见证书》等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要求被申请人对上述事项进行调查。被申请人根据基层法律服务相关规定,将申请人的投诉转交上海市松江区司法局调查处理。后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基层法律服务监管法定职责,向司法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认为:

2017年9月1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法定职责(权)查处申请书》。被申请人签收后至今未答复申请人。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认为:

2017年9月2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来信,要求调查上海市某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有关《见证书》中《见证申请表》《房屋转让协议》《房屋转让协议见证书》等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问题,并附有《履行法定职责(权)依法查处申请书》以及相关证据等材料。9月26日,被申请人依法将申请人投诉信移交上海市松江区司法局处理,并要求其答复申请人。松江区司法局接到被申请人转办的申请人投诉信后,进行登记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11月12日,松江区司法局向申请人作出《投诉信访事项答复》并邮寄送达。

根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应当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同时,依据被申请人《关于下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事项管理层级的通知》(沪司发〔2014〕43号)有关规定,被申请人已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事项的审批权下放至上海各区司法局。

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的投诉请求事项,应由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即松江区司法局)负责监督管理并开展投诉处理答复工作。被申请人将申请人投诉信转上海市松江区司法局调查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且松江区司法局已向申请人作出投诉处理答复并邮寄送达。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对申请人投诉事项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审理的关键点: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将申请人的投诉转交上海市松江区司法局调查处理是否适当。经审理,复议机关认为,根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应当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同时,上海市司法局《关于下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事项管理层级的通知》(沪司发〔2014〕43号)已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事项的审批权下放至上海市区级司法行政机关。本案中,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将申请人的投诉转交上海市松江区司法局调查处理,并无不当。

【审理结果】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规定,复议机关作出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的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