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基本案情】

申请人:张某。

张某不服上海市长宁区司法局律师执业投诉处理答复行政复议案

被申请人:上海市长宁区司法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律师执业投诉处理答复,向上海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认为: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某律所)范律师在代理某机关与申请人有关的行政诉讼中存在提供虚假证据、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等违法行为,但被申请人未予认定。

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投诉处理答复程序、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经被申请人调查,范律师作为某机关的一审诉讼代理人参与庭审活动系正常的律师执业活动,申请人所称的虚假证据并非由范律师收集,且一审法院并未在审理过程中将其作为证据使用。据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律师执业投诉处理答复并邮寄送达。

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2017年,申请人不服某机关相关具体行政行为及其上级部门行政复议决定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黄浦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某律所范律师作为某机关的诉讼代理人参与一审诉讼活动。黄浦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行政判决。申请人不服该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以下简称市二中院)提起上诉。范律师未参与该案二审诉讼活动。市二中院经审理作出二审行政判决。另查明,申请人认为的“虚假证据”,系指上述案件中由某机关收集并于一审阶段向黄浦法院提交的相关证据。

【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被投诉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是否存在故意向法院提供虚假证据,以及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等行为。

关于被投诉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是否存在故意向法院提供虚假证据的问题。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申请人认为的“虚假证据”系由某机关收集并于一审阶段向黄浦法院提交,范律师并未制作、收集,也未向黄浦法院提交该证据材料。且申请人在其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中亦认同该证据材料并非由被投诉律师收集。故申请人认为被投诉律师存在故意向法院提供虚假证据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被投诉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是否存在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的问题。经被申请人调查及复议机关核实,并未发现被投诉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存在利诱他人提供上述虚假证据材料的行为,且申请人亦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申请人该项主张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审理结果】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复议机关作出维持被申请人的答复的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