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基本案情】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杨浦区司法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法律援助异议审查答复,向上海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就上海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信访复查意见书》向市政府申请复核一案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上海市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以下简称"杨浦法援中心")作出的《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不合法,被申请人对此未予以认定。
被申请人认为:经向杨浦法援中心调查相关案件情况,并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第五条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和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通知》相关规定,申请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不符合现有法律援助法定条件。据此,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18日向申请人作出《法律援助异议审查答复书》,维持杨浦法援中心《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9日,申请人就《信访复查意见书》向市政府申请复核一案,向杨浦法援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并附《向市政府复核书》材料。杨浦法援中心经审查于2018年4月11日向申请人制发《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2018年4月13日,申请人因不服杨浦法援中心上述《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向被申请人提出异议审查申请。被申请人经调查于2018年4月18日向申请人作出《法律援助异议审查答复书》。
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复议机关难以支持。
【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申请人的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经复议机关调查核实,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异议审查申请后,即对所涉法律援助事项开展调查,调阅了杨浦法援中心相关案件材料,杨浦法援中心也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书面《情况说明》。根据调查情况,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第五条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和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通知》相关规定,申请人就《信访复查意见书》向市政府申请复核,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
【审理结果】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复议机关作出维持被申请人的答复的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