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例概要】

2021年10月16日下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郴州考区试卷二考试如期在郴州技师学院考点举行。13时45分,各考场监考人员按照考试流程对入场考生进行身份查验,并用金属探测仪对是否携带违禁物品进行检测,未发现任何异常。14时30分,考试正式开始,所有考生在座位上正常答题,考场秩序井然。17时24分左右,流动监考在第四考场巡考时发现21号座位考生李某上衣口袋突然响起手机铃声,监考老师在听到手机铃声后,立即将该考生手机没收并关掉铃声,流动监考迅速将情况分别向流动监考组副组长、组长和总监考报告,总监考立即责令将李某带离考场,了解相关情况。

李某违规携带手机参加考试受到处理案

【应对措施】

郴州考区考务组在总监考的指挥调度下迅速行动,第一时间向湖南省司法厅郴州督考组汇报了该考生相关情况,同时向湖南省司法厅职业资格与交流处报告了有关情况。

一是在省厅督考组的监督指导下,总监考立刻组织考务组工作人员调取考场监控录像,固定考场考试期间相关证据,同时安排郴州市司法局工作人员对李某进行心理疏导,安抚其激动情绪。

二是在李某情绪稳定后,启动相应调查程序。郴州市司法局2名行政执法人员于10月16日当晚观看了第四考场卷二考试期间全程多角度监控录像,并对李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同时将涉案手机和考场监控录像拷备到U盘进行封存。

三是在对李某调查询问结束后,行政执法人员要求2名监考老师和1名流动监考作出了第四考场卷二考试期间的情况书面说明,进一步了解情况、固定证据。

以上事实,郴州市司法局收集了如下证据:1.2021年10月16日下午第四考场视频监控录像;2.李某涉案手机来电记录截屏、微信截屏、图库照片信息截屏;3.监考老师和流动监考关于2021年10月16日下午第四考场卷二考试情况的书面说明;4.郴州市司法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处理依据及结果】

郴州市司法局法考工作人员在考前一周,多次发了短信提醒应试人员郴州考区是裸考模式,除身份证和准考证外,其他物品一律不得带入考场。在考试开始前,监考人员也多次提醒了应试人员不得携带违禁物品进入考场,带了手机的考生须将手机关机后装入考场配备的信封并放到指定位置,同时还利用金属探测仪对是否携带违禁物品进行了多次探测,但在对考生李某进行探测时金属探测仪未发出异常信号,也未报警。考生李某已多次参加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理应知晓考试规则要求不能携带违禁物品进入考场。但由于其过度紧张、疏忽大意等原因完全忘记了其手机还在衣服口袋一事。在考试期间,监考老师、流动监考未发现李某有从口袋拿出手机通话、观看、拍照等违纪行为,监控室4名监控人员也未发现其有异常行为。

考生李某行为违反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1号)第七条第一项“考试开始后被查出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规定,相关部门做出处理决定,考生李某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考生李某对该处理决定无异议,没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