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例概要】

2020年11月1日上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试卷一考试中,广东韶关考区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考点某考场内,考生张某被监考员发现其正在持手机并低头查看,经检查是有关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的页面。

某考生违规将手机带入考场受到处理案

【应对措施】

发现问题后,考务人员立即采取了措施:

一、监考员立即将此情况告知流动监考,流动监考将该考生请到考务办公室。

二、二名纪律组成员开始对其进行询问和核实有关情况,当场制作了询问笔录。张某称将手机放入口袋带进考场,存在侥幸心理打开看一个法考的公众号,对自己的违纪行为供认不讳并在笔录上签名。询问核实的全过程用执法记录仪进行记录,对其违纪使用的手机进行拍照留存。

三、监考员在《考场情况记录单》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报告单》上进行记录,总监考根据调查结果对张某作出终止其本场考试资格责令离开考场的决定。

四、考试结束后回看该考场场内实时视频监控录像,张某多次拿出手机低头看,前后时间超过十分钟。

【处理依据及结果】

张某有意携带手机进入考场并打开查看法考有关内容,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1号)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韶关市司法局给予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人员考场违纪行为处理程序的相关规定,向张某所在单位邮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权利告知书》。张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要求,遂向张某所在单位邮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