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例概要】
2021年10月16日上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合肥考区安徽中澳科技职业学院考点第9考场考生刘某,在考试中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在开考后被监考人员当场发现。
【应对措施】
监考人员发现刘某涉嫌违纪情况后当场没收违禁物品,并立即向考场外流动监考员报告。流动监考员通过对讲机向流动监考组组长报告,在收到考点总监考指令后将该考生带至考点考务办公室接受调查。在合肥市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纪检监察组副组长和成员的监督下,合肥市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2名成员对照《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考生刘某进行谈话并制作了谈话笔录。同时,刘某所在考场的2名监考员和考场外流动监考员作出书面情况说明。合肥市司法局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研究,对该考生涉嫌违纪情况进行了认定。合肥市司法局向刘某送达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权利告知书,刘某当场签字表示不要求听证
【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1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合肥市司法局对刘某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的行为作出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的处理,出具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决定书并按规定送达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