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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5日,申请人巩某某(乙方)与被申请人新疆某建设工程公司(甲方)签订《XX市XXX中心内部X号楼改造装修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以下简称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申请人巩某某装修被申请人新疆某建设工程公司承建的XX市XXX中心内部X号楼改造装修工程承包范围一至四层装修设计图纸质量符合有关国家规范标准、本造价不包括土建拆除改造工程、弱电工程。固定总价为人民币5608000.00元。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巩某某按照合同约定进场施工。涉案工程施工完毕后,被申请人新疆某建设工程公司仅向申请人巩某某支付工程款4305000.00元,尚有1303000.00元未向申请人巩某某支付。申请人巩某某多次要求被申请人新疆某建设工程公司支付以上尚未支付的工程款,被申请人新疆某建设工程公司迟迟不予支付,申请人巩某某为维护其权益,依照《协议》的约定,向吐鲁番仲裁委员会依法申请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新疆某建设工程公司向申请人巩某某支付工程款1303000.00元;支付工程款利息154676.96元及仲裁产生的其它费用。

吐鲁番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某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

庭审中,被申请人新疆某建设工程公司就本诉提起反仲裁申请称:

2018年6月5日,反请求申请人新疆某建设工程公司与反请求被申请人巩某某以转包的形式签订了一份《XX市XXX中心内部X号楼改造装修工程内部承包协议》。合同签订后,因反请求被申请人巩某某不具有消防工程的施工资质,反请求申请人新疆某建设工程公司替代反请求被申请人巩某某完成了《协议》范围内的消防工程、水暖工程。总计垫付工程费用为1407960.06元。反请求申请人新疆某建设工程公司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所垫付的费用均属于案涉工程的施工范围。因此,反请求申请人新疆某建设工程公司替反请求被申请人巩某某垫付的工程价款1407960.06元。应当在固定总价中扣减。 

【争议焦点】

1、合同的效力。

2、被申请人新疆某建设工程公司技术员李某某、总经理李某某与申请人巩某某在合同履行中的行为是否具有代理权。

3、反请求申请人新疆某建设工程公司替代反请求被申请人巩某某垫付的工程款部分合同中是否有约定。

【裁决结果】

庭审中双方自愿和解,达成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申请人巩某某与被申请人新疆某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截至2021年8月4日,被申请人新疆某建设工程公司拖欠申请人巩某某工程款 1291332.50元、利息154676.96元,合计1446009.46元;诉讼保全费5000.00元、 保全保险费2915.00元、仲裁费28370.80元,合计36285.80元。经双方协商,被申请人新疆某建设工程公司欠申请人巩某某工程款、利息确定金额为1440000.00元;诉讼保全费、 保全保险费、仲裁费确定金额为36000.00元。现达成以下协议:

(一)2022年1月25日前,被申请人新疆某建设工程公司向申请人巩某某支付工程款400000.00元。

(二)2022年2月28日前,被申请人新疆某建设工程公司向申请人巩某某支付工程款100000.00元。

(三)2022年3月至2022年11月,每月30日前,被申请人新疆某建设工程公司向申请人巩某某支付工程款100000.00元。

(四)2022年12月30日前,被申请人新疆某建设工程公司向申请人巩某某支付工程款40000.00元及诉讼保全费、 保全保险费、仲裁费合计36000.00元。

(五)被申请人新疆某建设工程公司如按以上约定正常付款,申请人巩某某即可放弃2021年8月5日至付清为止的利息。

(六)申请人巩某某每收到一笔工程款前,按合同约定向被申请人新疆某建设工程公司出具收款发票,否则后续款项拒绝支付,直至提供发票为止。

(七)被申请人新疆某建设工程公司如未按以上条款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巩某某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放弃所有申请仲裁主张的权利。 

(八)反申请仲裁费28053.78元,由被申请人新疆某建设工程公司自行承担。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零九条:本条第一款是关于全面履行原则的规定。本条第二款是关于诚信履行的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信,恪守承诺。合同履行也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诚信原则行使合同权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表见代理)规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一般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并给予这种信赖,而与无权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代理。

【结语和建议】

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是指施工企业作为发包方与其内部的生产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或职工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就特定业务及相关经营管理达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内部承包经营,由于能够最大程度地发挥承包人的积极性,最大程度地克服材料浪费、人力资源浪费、项目经理徇私舞弊等不良现象,在企业经营中被越来越广泛地运用。由于内部承包的经营模式并不为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因此,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本案中,申请人巩某某与被申请人新疆某建设工程公司签订《XX市XXX中心内部X号楼改造装修工程内部承包协议》虽属无效,但申请人巩某某履行了合同约定,并交付使用,被申请人新疆某建设工程公司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向申请人巩某某支付剩余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