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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日发布了“常州市某某交通X号线便民口罩机点位租赁”的项目公告,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2日中标前述项目。2020年12月28日,被申请人根据前述项目公告的约定,向申请人支付履约保证金。

常州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某公司对被申请人某科技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

2021年1月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常州某某交通车站便民口罩机项目经营许可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经营期三年,暂定2021年1月20日开始计算,以设备进场双方确认时间为准;约定每年经营权费和电费的结算;被申请人同意向申请人缴纳相当于每年实际成交经营权费的50%作为履约保证金。

【争议焦点】

1.本案的法律关系问题,是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还是租赁合同纠纷?

2.《协议书》的效力问题?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首年度租金XX元、电费押金XX元、保证金XX元;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以XX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日起至上述租金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倍计算的违约金;

(三)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支付的律师代理费XX元。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结语和建议】

1.关于本案的法律关系问题。经过本案的庭审调查,仲裁庭认为本案的法律关系应为租赁合同纠纷。

首先,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知识产权)的企业(即特许人),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即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合同而引起的纠纷。本案中不存在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并可以许可其他经营者的特许人,就更不存在与之对应的被特许人。

其次,租赁合同纠纷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赁物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合同产生的纠纷。本案中申请人提供车站的空间场地供被申请人使用,被申请人按照双方约定支付申请人使用费用。虽然双方在《协议书》中将使用费用表述为“经营权费”,但在实际履行中,更符合“租金”的特征,比如:双方在《协议书》中4.2条使用了“计租周期”;2021年4月14日《告知函》中,申请人使用了“首期租金”代替了“首期经营权费”;2021年5月13日《关于常州某某口罩派发机租金的减免申请》中,被申请人也使用了“租金”一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的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租赁关系中,出租人最主要的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承租人最主要的义务是按照约定交付租金并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申请人虽然给予被申请人“经营期内某某车站范围内便民口罩独家经营权”,但是这种独家经营权是以租赁为基础而产生的,是约定了经营权的租赁关系,核心在于租赁。所以本案纠纷符合租赁合同纠纷的法律特征,应认定为租赁合同纠纷。

2.关于《协议书》的效力问题。

被申请人提出案涉租赁车站场地系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划拨给申请人,在《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的一般规定“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必须按照本决定书规定的用途和使用条件开发建设和使用土地”,“本决定书项下的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因此,案涉协议书约定的租赁关系存在违反规划的情形。

仲裁庭认为,上述文件仅是对相关建设用地用途的限制。事实上,申请人已在划拨土地的基础上按照批准文件进行了建设,形成了基本的构筑物,相关建设用地用途并未违反批准文件。申请人将构筑物租赁给被申请人,并不存在违反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规定的情形。根据合同的相对性,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协议书》的效力不受第三方合同的影响。同时,仲裁庭认为,本案现有证据未发现《协议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其他情形,该协议书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当认定合法有效。

审查案件的法律关系,应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达和查明的法律事实来判断,而不能仅局限于双方订立合同的名称或合同中相关的表述。同样,对于合同的效力,也要认真审查。民法典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情形进行了规范,尊重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故在不存在违反民法典规定的情形下,应认定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