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毛巾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租赁100台毛巾机,租期为6年,6年毛巾机及平台使用维护费为1780元/台,租金总计17.8万元。被申请人应于承诺生效之日起90日内将毛巾机投放安装,若90日内未能投放安装,从第91日起,被申请人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结算利息直至投放安装。合同也对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责任承担作出约定;有违反合同,则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及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赔偿金、律师费、诉讼费);若双方因此合同产生纠纷,应先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时,双方又签订一份《毛巾机托管合同》,申请人委托被申请人将毛巾机托管,并选择了法院诉讼作为争议解决方式。申请人于合同签订日,向被申请人账户转账17.8万元,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11日开具收据。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按期交付毛巾机,曾多次寻求救济。自2019年10月始,一直联系被申请人的员工要求返还租金。而被申请人称已将案涉毛巾机投放安装至各代理商处,但申请人对此并不知情。
申请人提出如下仲裁请求:1.依法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5日签订的《毛巾机租赁合同》。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退还申请人已交付的租赁款17.8万元。3.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利息损失。4.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产生的律师费1.2万元。5.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案开庭前,被申请人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申请书》,请求确认《毛巾机租赁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被申请人认为,在签订《毛巾机租赁合同》的同时也签订了《毛巾机托管合同》,约定了不同的争议处理方式,然而两份合同履行不能分割,根据“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的规定,《毛巾机租赁合同》仲裁条款应为无效。
【争议焦点】
一、杭州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
二、申请人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三、被申请人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裁决结果】
一、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毛巾机租赁合同》。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租赁费用17.8万元,并向申请人支付利息损失,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1.2万元。
四、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一、关于杭州仲裁委员会对本案的管辖权
《毛巾机租赁合同》与《毛巾机托管合同》均为独立的合同,分别履行,不存在不能分割的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情形,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毛巾机租赁合同》中的约定,甲乙双方因本合同所致之任何纠纷与争议,应先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案租赁合同纠纷属于杭州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被申请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
二、关于《毛巾机租赁合同》是否可以解除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5日签订的《毛巾机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和行政性法规的情形,应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应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双方签订的《毛巾机租赁合同》的目的在于被申请人将100台毛巾机租赁给申请人,让申请人取得对案涉毛巾机的控制权。租赁合同还约定被申请人负有保证毛巾机正常运营的义务。故被申请人应明确告知申请人毛巾机投放完毕且可正常运营,确认申请人取得对案涉毛巾机的控制,并保证毛巾机正常运营。但被申请人未能举证证明与申请人完成案涉100台毛巾机的实际交付以及申请人已经知悉且取得对案涉毛巾机的控制。因此被申请人并未实际履行交付义务。
本案中,申请人已向被申请人支付了租金17.8万元,但被申请人并未实际履行交付义务,期限也早已超出《毛巾机租赁合同》约定的投放安装期间(自承诺协议生效之日起90日),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被申请人未实际履行交付义务,属根本违约。故对于申请人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请求予以支持。
三、被申请人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上述分析,本案中被申请人属于根本违约的情形,申请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申请人返还已支付的租赁费用17.8万元。
根据《毛巾机租赁合同》中“若被申请人自承诺协议生效之日起90日内未能投放安装,那么从第91日起,被申请人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结算利息直至投放安装”的约定,被申请人应当以17.8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支付申请人的利息损失。
对于申请人主张的为实现权利而支出的律师费1.2万元的仲裁请求。根据《毛巾机租赁合同》中“由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因违约行为产生的所有损失及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赔偿金、律师费、诉讼费)”的约定,本案所涉法律服务合同系申请人与律师事务所之间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项下的律师费1.2万元未违反关于律师收费的有关规定,且已实际支付。故对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主张律师费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结语和建议】
有牵连关系的两份合同约定不同争议解决方式,应结合合同性质和实际履行情况,对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进行综合判断。如果能完全独立、分别履行,其中的仲裁协议不当然无效。租赁合同的合同目的在于租赁人取得租赁物的控制权,出租人应当举证证明转移了租赁物的使用权等其他权利,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