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7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XXXX代驾服务部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2021年6月7日起至2021年9月8日止;乙方(注:被申请人)向甲方(注:申请人)缴纳出租汽车价值保证金人民币500元,用于乙方过错造成车辆毁损或丢失的个人赔偿;运营任务承包金人民币100元/天;一方违反约定,负违约责任,依甲方制度和规定,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造成损失的,视损失程度支付相应赔偿金。违约金标准为保证金2倍;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仲裁委提起仲裁等内容。2021年6月18日晚,被申请人驾驶从申请人处承包的出租车与另外一辆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辆损害,被申请人向保险公司报案,但并没有报警,被申请人赔付肇事车辆车主300元维修费。保险公司赔付797元打入被申请人账户,被申请人并未转给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28日后不再承包申请人的出租车,之后申请人对承包的车维修,维修费用1500元,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28日转给申请人保险上浮钱180元,2021年6月30日及7月7日分两次转给申请人车辆维修费共250元,被申请人缴纳的保证金500元申请人并未返还。被申请人承包车辆的行车证被申请人并未返还给申请人。
【争议焦点】
一、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案涉出租车的维修费用应当由谁来承担;
三、被申请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如有违约行为违约责任应当怎么计算。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于收到本裁决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人民币、支付车辆维修费750元人民币,合计1750元人民币;
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三、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申请人分别承担。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合同之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义务的履行和民事责任的承担]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第四百六十五条[合同的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的种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解读:第一百一十九条所称的合同之债是债权行为,是民法典中平等主体的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协议,且合同需要符合法律的要求;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义务是民事主体按照合同约定和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得约束手段,民事责任为民事法律关系之构成要素;第四百六十五条合同的约束力,是指除当事人同意或有解除原因外,任何一方都不得无故反悔解约或撤销合同;第五百零九条是关于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是指债务人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作出给付的行为。第五百七十七条是若当事人其中一方未能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完全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因其违约所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结语和建议】
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承包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约履行,被申请人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前擅自解除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应当依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数额为保证金的2倍即1000元人民币。同时,在被申请人承包出租车期间,因其行为造成车辆损失其认可由其承担维修费,其虽然对维修费数额有异议,但并没有举证证明,故维修费应以维修发票记载的1500元为准。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费797元,因车辆投保人为申请人,故被申请人应当将该笔款项返还给申请人,同时,由于被申请人已经赔付肇事车辆维修费,故该笔费用应作为被申请人承包车辆维修费返还给申请人。因被申请人已经给付申请人车辆维修费250元,故被申请人除返还保险费797元外还需向申请人支付维修费453元,两项合计1250元。被申请人依合同向申请人支付的500元保证金,因被申请人同意抵扣车辆维修费,故被申请人还应向申请人支付维修费合计750元。申请人主张承包期剩余70天的承包费7000元,因被申请人在这段期间并未承包申请人车辆,故不会产生缴纳承包费问题,故其该主张不予支持。另外,因被申请人已于庭审期间将车辆行车证返还给申请人,故申请人仲裁请求第二项被申请人已经履行完毕,故在裁决中不予体现。
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应当全面的履行所签订的承包合同,被申请人单方不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是指在弥补或补偿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赔偿对方当事人因此所受到的经济损失,但不能将赔偿损失变成一种惩罚,因此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或赔偿金不能过高,应在平等的原则上,使双方利益状况达到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