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24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一份《产品订货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售“气力输送”设备一套,价款为人民币106000元。被申请人于收到申请人定金之后10日向申请人发货。申请人预付30%定金用于生产,被申请人发货前,申请人应付清余款。而且被申请人承诺“保证设备本身输送量10吨/小时,如果达不到,免费技改或退款,如增大设备不需要加钱”。另外双方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申请人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上述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了30%的定金,即31800元,然而,被申请人却未在10日内交付设备。后在催促下,且申请人于2021年1月15日在结清全款后,被申请人才于2021年1月18日向申请人履行供货义务。然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交付了设备后,并未按合同约定现场指导安装。经联系,被申请人却通过微信要求申请人自行安装。2021年2月28日,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催促下,才安排技术人员到申请人公司调试设备。调试期间,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提供的“气力输送”设备不落料,不能正常使用,无法实现申请人购买该设备的合同目的。为此,申请人反复多次向被申请人提出到现场维护,对设备改进等请求,但被申请人一直借故推拖。2021年3月2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函,要求被申请人全额退款或免费进行技术改造。被申请人收函后微信回复,虽同意申请人退货,但要求申请人拆除设备,并送往其公司检查无误后退还申请人5万元的货款。对此回复意见,申请人明确拒绝,并表示通过仲裁解决双方纷争。
综上所述,申请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依法申请仲裁,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裁决:一、请依法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4日签订的《产品订货合同》,并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全部货款106000元,赔偿申请人损失42400元,合计148400元;二、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被申请人答辩称:一、申请人请求解除合同及返还货款赔偿损失的仲裁请求没有任何依据,不能成立。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售的“气力输送”设备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申请人之所以在使用气力输送设备时出现了一些问题是因为其输送的物料与双方合同约定的物料严重不同,合同约定的物料是煤粉,我方技术人员到场后发现,申请人却使用石油焦粉进行试用设备。这是申请人自身的行为导致的,与被申请人无关,被申请人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物料技术参数为申请人定制的“气力输送”设备,因申请人在使用时自行改变输送物料的种类及性质,导致的后果应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二、在合同第三条、第六条中明确约定,申请人在支付定金的10日内支付余款,我方就可以及时发货。申请人于2021年1月15日付款,我方于1月15日发货,1月18日到货,我方并没有违约。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24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一份《产品订货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售“气力输送”设备一套,价款为106000元。被申请人于收到申请人定金后十日向申请人发货。申请人预付30%定金用于生产,被申请人发货前申请人应付清余款。被申请人承诺:保证设备本身输送量10吨/小时,如果达不到,免费技改或退款,如增大设备不需加钱。合同附件技术描述:物料名称:煤粉,颗粒度:200目,堆积密度:0.67-0.75T/m3……。另外双方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依法向申请人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同时还约定了其他条款。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了30%的定金,即31800元。2021年1月15日,在申请人付清余款后,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8日向申请人履行了供货义务。交付设备后,申请人在无被申请人现场指导的情况下,自行对设备进行安装。2021年2月28日,被申请人安排技术人员到申请人公司进行设备系统的调试,但设备不落料,不能正常使用,无法实现合同的目的。被申请人技术人员于2021年3月5日将申请人物料带一部分回到公司,发现物料为石油焦粉,并非合同中约定的煤粉。为此,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提出到现场维护、对设备改进等请求,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使用的物料造成布袋堵塞,致使物料不下落,对设备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坏,在原有的系统上无法进行改造。2021年3月2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复函,要求被申请人全额退款或免费进行技术改造。后双方通过微信沟通,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退还货款7万元。被申请人虽同意申请人退货,但要求申请人拆除设备并送往其公司检查无误后,退还申请人5万元的货款。对此,申请人拒绝,故提起仲裁。
【争议焦点】
一、双方签订的《产品订货合同》是否应当解除。
二、被申请人是否应向申请人返还全部货款106000元。
【裁决结果】
一、解除申请人安徽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签订的《产品订货合同》;
二、申请人安徽某公司应返还涉案合同标的物(气力输送设备)给被申请人。由被申请人山东某公司负责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运回,费用自理,申请人予以配合;
三、被申请人山东某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返还申请人安徽某公司货款(设备款)74200元;
四、申请人安徽某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将涉案货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返还给被申请人山东某公司。如到期不能返还,申请人安徽某公司应将依法依规抵扣的金额返还给被申请人山东公司;
五、驳回申请人的其它仲裁请求。
本案仲裁费用7320元,由申请人承担3660元,被申请人承担3660元。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结语和建议】
双方于2020年12月24日签订的《产品订货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由于合同一方或双方的违约,已经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为防止损失扩大,应该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有利于节约社会资源,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双方都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该按照过错责任的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