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4年11月29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申请人购买被申请人开发的淮北市某小区某幢一单元303号房,房屋面积96.54㎡,总金额为484768元;交房时间为2014年5月31日前,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照约定支付相应房款及契税、维修基金等费用。涉案房屋于2019年12月办理房产证,房屋面积为96.38㎡,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多交的契税及维修基金等费用未能退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请人请求依法裁决: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办理产权证违约金2423.8元;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退还多代收的契税、维修基金费和工本费2451.4元;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退还房屋差额803.4元;4.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负担。
【争议焦点】
1.涉案合同是否有效;
2.被申请人是否存在逾期办理产权证,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3.被申请人是否存在多收契税、维修基金费、工本费;
4.房屋价款是否存在差额。
【裁决结果】
因被申请人开发建设的该小区普遍存在逾期办理产权证和多收业主契税、维修基金、工本费的问题,并存在少部分业主房屋差价未予退还的问题,该小区业主陆续来我委主张权利,申请仲裁的已经超过100户。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仲裁员接收到卷宗资料后,经过仔细阅卷,认为调解结案更有利于化解纠纷,促使双方言归于好,消除隔阂,化干戈为玉帛,对维护社会稳定也极其重要。
仲裁员在征求双方意见后,先采用“背靠背”调解法,分别做当事人的工作,待双方意见接近时,再把当事人叫到一起“面对面”地做工作。经过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申请人欠申请人契税、维修基金费和工本费、房屋差价、逾期办证违约金等合计5000元,此款于2022年8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收款人名称:周某,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淮北分行,账号……);
二、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三、本案仲裁费295元(申请人已预交),由申请人负担。
(其他集体性案件也是参照这个标准调解结案的)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十一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二条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结语和建议】
仲裁调解是指在仲裁庭主持下,仲裁当事人在自愿协商、互谅互让基础上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仲裁调解是中国仲裁中特有的,体现了中国仲裁制度的调解与裁决相结合的特色。仲裁调解的作用:1.有利于彻底、迅速的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提高办案效率,达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2.由于调解的结果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愿,相对于强制性的裁决结果更易于为双方当事人所接受,在履行调解协议时相对而言比较顺利。3.有利于维护、巩固甚至发展当事人之间既存的或将来的商业合作关系,尽可能的满足了当事人的商业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