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二团刘某某与许某某土地纠纷以案释法

2022年4月2日,一八二团一连组织新招录职工进行抓阄分地并在连队公示栏进行了公示,许某某分到了退休职工刘某某位于南四斗13号的50亩身份地及8亩经营地。连队多次通知刘某某已退休,按照相关规定,刘某某的职工身份地连队要收回,该土地将重新分给新职工,刘某某不听劝阻,拒绝将土地交还给团场,并于4月12日至16日期间,仍然进行了整地、播种等活动。

【调查与处理】

2022年4月19日上午,团长带领团社会事务办、司法所、派出所工作人员到连队做刘某某及其丈夫翟某的思想工作,希望能够将身份地纠纷一事解决。翟某代表妻子刘某某提出以下诉求:1.家里两个孩子没有工作,大女儿翟某甲26岁今年考录职工未能考上,儿子翟某乙24岁回内地因疫情原因未能参加职工招考,希望团里能解决其中一个子女的职工身份问题;2.翟某表示前几年不知道招收职工的事,所以子女未能参加职工招录考试,目前一家四口只有一人是职工,仅有60亩身份地,收入少,无法生活。

团领导根据翟某提出的诉求,提出两条解决方案:1.给予翟某儿子翟某乙一次补考的机会,如成绩合格可按照程序录为职工;2.对于翟某提出的土地种植面积较少的问题,可与新职工许某某协商流转其50亩身份地及8亩经营地,并将身份地流转的费用支付给许某某,或者由许某某将翟某家已投入的农资折算后付给翟某,并且在今后团里招聘公益性岗位时优先考虑其子女就业问题。

针对上述两条解决方案,刘某某及其丈夫翟某均不认可,拒绝交回身份地,除非团里让她免费再种一年,或者不经过职工招录考试直接给她的子女安排职工身份。针对刘某某提出的要求,团长当场拒绝,为防止刘某某及翟某产生过激行为,由团场、司法所、派出所等部门共同做好稳控工作和思想劝导。

2022年4月20至4月26日期间,团领导委派司法所、派出所、经济发展办公室多次到连队找刘某某做思想工作。经过耐心劝说和讲解政策,2022年4月26日,刘某某同意以土地流转的形式承包许某某的职工身份地,于当天签订了土地流转承包合同,并当场给许某某付清了土地流转费25000元,并将已到期的土地证上交给团经济发展办公室,至此本案圆满解决。

【法律分析】

(一)刘某某在2018年3月与一八二团签订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农用地承包合同》,合同注明承包期限为4年,自2018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16日止。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合同期满后,团场已依法通知刘某某,合同依法解除,刘某应积极配合腾退土地。

(二)刘某某在2022年3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本人也于2021年11月30日签订参保人员退休(退职)申请书,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2年4月1日批准其退休。根据《兵团团场综合配套改革国有农用地确权颁证工作实务导引手册》规定“土地划分按‘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土地不足部分连队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补足,多余部分全部交连队管理委员会统一安排,按照‘退休、退地、退身份’的原则,土地承包年限到退休为止。”根据第十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2021〕3号文件相关要求“对于达到法定年龄退休的职工,应退出身份地用以新招录职工”。刘某某办理退休手续后理应将身份地退回给团场。

(三)刘某某在明知道自己要退休退地的情况下占用他人身份地进行播种,导致新职工许某某分到的职工身份地无法耕种,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刘某某占用许某某的身份地进行播种,并且拒绝土地流转等解决方案。许某某可以与刘某某先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新职工许某某可以起诉刘某某民事侵权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中,团场各部门共同协作,向当事人通俗易懂的讲解《土地管理法》《信访工作条例》《兵团连队职工管理办法》《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连队职工身份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农用地承包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深入运用释法理与讲情理相结合等方式,做通了刘某某的思想工作,使她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本案的处置,为今后类似纠纷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积极探索了有效的处理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