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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6日,设计公司与农产品销售公司签订《委托设计合同》,合同价款为55,000.00元;合同第三条费用结算方式条款约定:“设计方案得到甲方验收确认满意后,乙方为甲方制作数据源文件”;合同第六条违约责任条款约定:“甲方有责任按期支付乙方费用,如因甲方自身原因,未能按时交付,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追究甲方责任”。合同签订后,设计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农产品销售公司交付了设计方案及数据源文件。2018年3月16日,农产品销售公司给设计公司出具《确认函》,确认设计公司交付的包装设计图文均符合农产品销售公司需求。但农产品销售公司至今仍未支付设计费,经设计公司多次向其索要,其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并承诺表示如果农产品销售公司无能力偿还该笔款项,则该笔款项由集团黑龙江农产品销售公司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为维护设计公司合法权益,故设计公司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农产品销售公司给付设计公司设计费55,000.00元;2.农产品销售公司给付设计公司违约金2,319.00元(自2018年3月16日起至2019年2月27日共计349天,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年利率4.35%计算)以及自2019年2月28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违约金;3.农产品销售公司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某设计公司对某农产品销售公司提起委托设计合同纠纷仲裁案

农产品销售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亦未向仲裁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1.该《委托设计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2.设计费55,000.00元请求是否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3.违约金的请求是否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裁决结果】

1.被申请人农产品销售公司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人设计公司设计费55,000.00元;

2.驳回申请人设计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仲裁庭认为,设计公司与农产品销售公司签订的《委托设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委托设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涉及以下争议问题:

(一)关于农产品销售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设计费问题。根据《委托设计合同》约定,双方义务具有先后履行顺序,设计公司应先行提供设计服务,且提供的设计方案得到农产品销售公司验收确认后,农产品销售公司向设计公司支付设计费55,000.00元,设计公司将设计项目源文件交付农产品销售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设计公司已经按照约定向农产品销售公司提供设计方案,并且已经得到农产品销售公司的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故对设计公司主张农产品销售公司应向其支付设计费55,000.00元的仲裁请求,仲裁庭予以支持。

(二)关于农产品销售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问题。设计公司仲裁请求主张农产品销售公司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向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由违约方支付给对方一定金额的货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因此,违约金的适用是以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为前提。而本案涉案合同中约定,农产品销售公司有责任按期支付设计公司费用,如因农产品销售公司自身原因,未能按时交付,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农产品销售公司责任。该条约定仅表述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农产品销售公司责任,未明确约定违约金的具体金额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双方对违约金条款并未达成合意。据此,对于设计公司主张农产品销售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向其支付违约金的仲裁请求,仲裁庭不予支持。

【结语和建议】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逾期付款的,如果双方当事人并未就逾期付款约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及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则守约方请求支付违约金无据可依。守约方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向违约方主张由其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违约方的逾期付款其实是变相地占用了守约方的资金,这种损失对守约方来说通常是资金被占用的利息损失。

关于合同中违约金的约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因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约定违约金,可以给当事人在一定程度上施加违约后果的心理压力,也避免了违约后损失计算和当事人证明损失大小的麻烦,使当事人能迅速确定自己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