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本案申请人是一家船舶修理企业,第一被申请人是一家在新加坡的邮轮船东,第二被申请人是一家在新加坡的船舶管理公司。申请人称:2018年4月9日,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以电子邮件方式对涉案船舶的修理条件及修理费用等达成一致,委托申请人修理船舶。根据船舶修理报价单(下称“涉案合同”),两被申请人应在修理作业完成前支付50%的船舶修理费用,在修理作业完成后的60日内支付剩余50%的船舶修理费用。根据涉案合同第22条,若两被申请人未能按时支付任何一期船舶修理费用,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利率按日万分之四计算。2018年6月19日,船舶离开船厂后,两被申请人确认船舶修理作业完成,并签署最终修理费用账单,承诺在船舶离开船厂后的60日内支付剩余50%的船舶修理费用179,000美元。根据账单所载付款条件,两被申请人应在2018年8月19日前向申请人支付179,000美元。涉案合同第25条约定,如发生任何争议,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然而,两被申请人未能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给申请人造成损失。为此,申请人提出仲裁请求如下:

申请人在未签订船舶维修书面合同情况下对申请人提起仲裁认定合同主体案

1. 裁令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船舶修理费用179,000美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79,000美元为本金,按照日万分之四的利率,自2018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 裁令两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聘请律师的律师费人民币120,000元;

3. 裁令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所有仲裁费用。

两被申请人认为:1. 申请人要求两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如果要承担责任应当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2. 申请人要求律师费支付没有法律依据。3. 申请人主张的逾期利息违约金过高,应予调整。

【争议焦点】

仲裁庭经审理后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1)本案应适用的法律;(2)本案合同主体是否同时包括两名被申请人;(3)涉外案件中,外方当事人的授权及公司注册登记材料是否必须要公证认证。

【裁决结果】

首先,仲裁庭根据合同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认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解决本案争议的准据法。

其次,根据查明的事实,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之间的船舶修理合同关系成立并实际履行,双方对此无异议。仲裁庭根据第二被申请人员工以第二被申请人名义与申请人达成修船合同、签署确认修船费用账单等行为,认为员工的行为为职务行为,法律后果应归属于第二被申请人。因此两被申请人均为本案当事人。

最后,对于两被申请人抗辩利息过高的问题,仲裁庭基于合同中约定的利率日万分之四,不予采信被申请人的主张。因此,仲裁庭裁决支持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对于是否要公证认证的问题,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代理人已经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有权代表被申请人处理本案,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仲裁庭认为公证认证非必需。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船舶修理案件纠纷,其中核心的问题即为委修方的识别问题。仲裁庭在认定委修方是第一被申请人和/或第二被申请人时,综合本案所有的证据,包括所有的邮件往来中是否表明自己是船东的代表、修船账单的确认、达成修船合同的过程以及安排船舶进厂是哪一方的行为等等因素,作出认定。

【结语和建议】

对于外轮的修理,国内修船企业更应注重修船风险的管理。首先就是争议的解决地,修船市场是一个小众的市场,修船期限也比较短,涉及的金额并非很大,在此种情形下,如果争议解决采取国外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会耗时耗力,因此在合同或者报价单中订明争议解决的方式尤为重要。其次,在修船实践中,船舶管理企业或者船舶经营企业往往资金实力有限,在合同已经实际履行的情况下,可能争议较小。倘若合同尚未实际履行,可能面对更大的争议,资金实力更强的船东可能会逃避相应的责任。综上,修船厂应从法律风险、操作风险防控两个角度组织船厂的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