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李女士和她的丈夫张先生婚后拥有一套房屋,最近他们为了购置新房决定将房子卖掉。张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委托中介公司寻找买家,挂牌价为60万元,签约后张先生就因公出差一个月。刘先生通过中介看了这套房子觉得非常满意,但希望价格再能便宜一点,通过双方几次协商,李女士最后同意以48万元卖给刘先生,双方又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为此刘先生支付了定金20万元。谁知签约后半个月,张先生就从国外回来了,当他得知房价为48万元,觉得太便宜了,于是找到刘先生,告知刘先生这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李女士一个人无权处分,要求解除合同,但刘先生认为李女生有权签订合同,且已经交付了定金,坚决要求履行这份合同。

夫妻共有房产买卖合同纠纷以案释法案例

【调查与处理】

双方协商不成,为此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经法院审理判决,认为该房屋系李女士和张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共同所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对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应为无效。法院判决购房合同无效,李女士返还刘先生定金20万元及其利息。

【法律分析】

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较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发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有等共同共有财产形式。

根据法律规定,部分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要看事后该处分行为是否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的追认。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追认的,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没有获得追认而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合同无效。

【典型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房产买卖日益成为百姓关注的一个话题,买卖行为必然涉及合同,房展买卖由于涉及到不动产所有权人以及共同所有等概念和细节,则房产买卖合同的约定、履行等成立要件就有其特殊的要求。夫妻共有房产属于共同财产,需要所有共有人均同意对房产进行处置,否则均属于无效买卖合同。由于房产的价值高、价格变动快,买卖行为以及合同的履行与否关系的金额很大。故在实际生活中,对于共有财产的买卖一定要注意以上细节,避免因买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