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1月14日,某行业协会召集组织召开火电企业大用户直供座谈会。座谈会上,某行业协会组织与会企业讨论通过了一份《某省火电企业防止恶意竞争保障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最终有24家参会企业在《公约》上签名。《公约》涉及的主要内容:第一,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对违反公约者,一经核实,通报批评,记入企业诚信记录。企业诚信评选及评先评优一票否决,定期对诚信记录进行公告。必要时建议政府有关部门给予制裁。第二,根据市场情况,各大发电集团及发电企业,按照成本加微利的原则,测算大用户直供最低交易报价。由省电力行协加权平均后公布执行。
参会单位约定了全省直供电交易平均让利幅度,即在标杆电价的基础上,让利幅度不超过0.02元/千瓦时,最低交易价格不低于0.30元/千瓦时。在该省2016年第二批直供电交易中,涉案当事人按照约定的让利幅度完成了电力交易,平均交易价格为0.3005元/千瓦时。
【调查与处理】
本案经某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理后,作出如下决定:
1.对某行业协会罚款50万元;
2.对涉案的当事人处2016年度第二批直供电实际销售额1%的罚款。
【法律分析】
1.《反垄断法》基本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施行于2008年8月1日,主要从竞争性市场结构出发,反对企业以独占等方式,排斥或限制竞争,妨碍其他企业进入市场,从而保障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调整对象包括经营者、行业协会、行政机关等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其更加关注竞争的有无以及竞争是否充分,更加强调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其重点在于保障企业获得公正的竞争能力和竞争机会,保障企业平等地进入市场,打击和控制自然垄断及政府支持行政垄断,消除企业间的差别待遇,实现企业间的公正、自由、平等基础上的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主要规定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三种制度以及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对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即构成垄断行为。
2.本案解析
本案中,一是《公约》的签约企业涉及中央、省的国有企业,均是以煤为原料的火电企业,生产同一商品,相互之间存在明显的竞争关系;二是某行业协会组织火电企业签字通过《公约》的行为,名义是为了防止恶意竞争、保障行业健康发展,同时又约定大用户直供电最低交易报价、让利原则和平均价格、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对违反《公约》者通报批评、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定期进行公告、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制裁。
以上行为对具有竞争关系的发电企业之间限制了竞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条第(一)项“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属于“垄断行为”、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以下垄断协议”第(一)项“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7号《反价格垄断规定》第七条关于“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价格垄断协议的规定第(二)项“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变动幅度”规定的禁止情形,同时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的监管范围。
本案中的当事人之间在具有竞争关系的前提下通过达成协议等方式,通过共谋、协商一致的方式约定最低交易报价,排除或限制了直供电交易市场内的竞争,损害了下游用电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
【典型意义】
1.行业协会也是《反垄断法》规范主体
本案中行业协会虽然不直接担任市场中经营者的角色,但这并不妨碍其成为反垄断执法的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法律禁止的垄断协议的行为”;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对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本案对某行业协会从重“顶格罚款”,就是要警醒行业协会遵守法律,引导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企业之间公平的市场竞争关系,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提示行业协会在从事有关行业内的活动时须关注反垄断法的合规问题,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的有关规定,避免可能产生违法行为。
2.经营者谨防触碰“垄断红线”
本案的各方当事人的行为也违背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提出“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架构,有序放开输配以外的竞争性环节电价”,“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由用户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协商、市场竞争等方式自主确定”等精神。有的企业可能是由于缺乏对价格垄断协议的明确认识而实施了价格垄断行为,鉴于国家对垄断行为的查处力度日益加强,企业应当特别注意审查运营中的协议是否涉及横向垄断协议问题,避免违法行为并采取措施积极改正。
3.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本案历经568天,案件当事人涉及中央、地方等国有发电企业,从调查、处罚事先告知、举行公开听证、作出行政处罚,之后又历时3个月经某省人民政府复议、听证,做出维持某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行政处罚的复议决定,最终涉案单位均未提起行政诉讼。本案的处理决定清晰有力地向广大经营者传递出市场主体应当遵循市场竞争基本规则,反垄断没有法外之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