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4月3日,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储某,在其户籍地的某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联储蓄卡,在后来的外出打工期间,每月工资存入卡内,至2016年7月,卡内累计存款余额70600元。
2016年7月28日17时13分左右,储某在山东省烟台市办事,在没有支取存款和消费的情况下,手机短信突然提示自己银联卡内存款在POS机或者网上消费29900元,经查看却发现卡在自己身上完好无损。储某马上拨打银行客服电话,在与客服人员交涉过程中,卡内存款又连续被取走或消费,至当日17时35分,卡内存款被取走或消费共计69642.32元。储某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案件一直未能侦破。
【调查与处理】
原本认为将钱存在银行最保险,谁承想一年多的血汗钱却不翼而飞。储某百思不得其解,多次协商银行解决,但银行方坚持认为自己没有过错,拒绝与储某协商。2017年3月,储某委托律师将该银行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被告银行赔偿其存款69642.32元及利息损失。
2017年8月,岳西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银行赔偿储某存款损失69642.32元及相应利息损失。一审判决下达,被告银行在法定期限内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维持了原判。
【法律分析】
本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在事实和法律上存在三个争议焦点:一是储某的银行卡被盗刷后,公安机关已受理储某的报案,根据“先刑后民”法律原则,民事案件是否应在公安机关侦破此案后再行审理?二是储某在本案中是否存在一定过错?其在收到存款扣划信息后,是否及时采取了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三是双方合同中有约定:“储某应妥善保管资金凭证和交易密码,以储某资金凭证和密码进行的一切交易,均视为储某亲自办理。”该条款是否能成为银行不承担责任的事由?针对这些焦点,结合本案做如下分析:
1、本案不适用“先刑后民”的法律原则。“先刑后民”指的是同一法律关系的情形,即“先刑后民”中的“民事”纠纷本身是涉嫌犯罪行为,如果是由犯罪行为派生出来的行为,则不可适用该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导致存款被他人骗取引起的储蓄合同纠纷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因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他人伪造银行储蓄卡骗取存款人银行存款,存款人依其与银行订立的储蓄合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由于本案与经济犯罪案件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根据上述规定,被告银行提出“应在公安机关侦破刑事案件后再进行审理”的观点不能成立。
2、储某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其在收到手机短信后及时对信息内容进行了核实,并在较短时间内拨打了被告银行的客服电话,在其与客服通话的过程中,卡内存款连续被消费或支取,随后储某亦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接受公安机关询问。以上事实表明在当时事发突然的情况下,储某在合理的时间内采取了适当的措施,已经尽到了一般储户所能采取的防范措施,故被告银行认为“储某未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应承担责任”的说法不能成立。
3、被告提交的储蓄合同中的“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储某本人所为”的条款为格式、霸王条款,应为无效。该条款免除了银行在交易中保证银行卡交易安全的义务,加重了储户的交易风险,明显有失公平。《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89条规定,“金融机构在提供电子银行服务时,因电子银行系统存在安全隐患、金融机构内部违规操作和其他非因客户原因等造成损失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银联卡被盗刷并非原告原因造成,故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储蓄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鼓励个人参加储蓄。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储蓄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储蓄机构应当保证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违反规定拒绝支付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由此可见,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以及为储户保密、随时保证储蓄存款本息的支付是商业银行的法定义务。
本案中,被告银行将原告银联卡内的存款错误支付给他人,未完成自己的支付义务,已构成违约,依法应赔偿原告因别人盗刷造成的全部损失。
【典型意义】
卡内存款不翼而飞、银行卡被盗刷案件近年来呈上升趋势。由于事发突然,许多当事人证据意识又不强,导致办理此类案件时搜集证据困难,败诉风险较大。实务中,有的案件当事人索赔诉求被驳回,有的案件中,又因当事人存在一定过错,法院仅支持部分诉求。
本案储某依法维权,对于公民有效降低银行卡储蓄风险具有借鉴意义,首要的是在办理银行存款业务时,要开通手机短信提醒功能,以便随时掌握存款的存取情况。其次就是,当万一遇到类似事件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1、及时拨打银行客服电话,咨询如何操作以减少损失;2、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3、及时到当地最近的银行网点柜台,向被盗刷的银行卡存入少量现金,用以证明银联卡被消费或取现时,其本人和银联卡所在的地点,该取现或消费行为并非其本人所为;4、要收集保存好几项重要材料,一是被盗刷的银联卡,二是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受案回执、询问笔录及立案通知书,三是案发当日在当地最近的银行网点柜台存款的银行存款小票,四是被盗刷银联卡的银行交易流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