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系许某妻子,许小某系许某女儿(事故发生时尚未出生),被告许父、许母系许某父母。2016年5月2日,许某因交通事故死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对方肇事车辆保险人)赔偿原、被告损失255330.70元,经巢湖市A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对方肇事驾驶员谷某另行补偿原、被告100000元,共计获得赔偿355330.70元。

从许某遗产继承纠纷看胎儿继承权问题

后经过原告了解,被告许父在2016年5月份收取了补偿款100000元,在2016年7月27日又收取了保险公司赔偿款25万多元,但分文未付给原告。故原告诉请两被告给付两原告赔偿款250000元。

【调查与处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日零时,许某因醉酒驾驶与谷某发生交通事故,许某当场死亡。许某生前与张某系夫妻关系,许小某系许某遗腹女儿,许父、许母系许某父母。2016年5月26日,张某、许父、许母在巢湖市A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与谷某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谷某一次性补偿张某、许父、许母10万元,但未说明该补偿款包括哪些具体项目及数额,许父于2016年5月31日收到该款。后,张某、许父、许母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许某交通事故损失(含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255330.7元,双方协商直接将该款转至许父账户,2016年7月29日,保险公司将255330.7元转账至许父农业银行账户。许父一共收到许某赔偿款355330.7元。

另查明:2016年7月13日,张某生育女儿许小某。2016年5月6日,许父、许母支付许某殡葬花费3605元。许某去世后,许某生前所在单位支付张某20000元。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6日作出民事判决:一、被告许父、许母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张某、许小某133908.6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许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本案中,原被告因许某死亡赔偿金分割产生纠纷,特别是针对许某遗腹子许小某是否具有继承权,有多少继承权产生分歧。

原告张某认为,事故发生时,许小某虽未出生,但也快临产,丈夫的突然离去,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许小某出生之后,由于是女孩,两被告重男轻女思想严重,不仅不照顾原告坐月子,还对原告恶语相向,原告坐月子及对女儿的照顾,全部由娘家亲属帮忙,这些严重伤害了原告。原告因怀孕、坐月子及女儿出生开销较大,原告本就因怀孕不能上班,女儿出生后需要照顾,更不能上班挣钱,无法维持家庭开支,只有向娘家借钱维持。交通事故处理后,原告本指望拿一点丈夫用生命换来的赔偿款解决自己和女儿的生活困难,多次问被告许父交通事故赔偿款是否领取,能否支取一点给原告解决家用,一开始被告总是拖延推诿,说还没有领到赔偿款,后来干脆就说没有,说这个钱是他儿子用生命换来的钱,都还债了,一分都不给原告。原告想通过亲戚做工作也没效果,后来被告竟然将原告母女赶出家门。原告无奈之下,只有起诉维护自己与女儿许小某的合法权益。

被告许父、许母辩称:1、事故赔偿款除了已给付原告张某的之外,其余均已依法处分,原告无权再主张分割。2、即使分割案涉赔偿款,原告的诉请及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3、原告许小某的分割应当考虑实际情况,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等并不属于遗产,许某去世时,许小某尚未出生,依法无需为其预留死亡赔偿金或精神抚慰金的份额,因此原告许小某主张分割并无法律依据。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许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后谷某所给付的一次性补偿款100000元,系对死者近亲属未来财产损失的赔偿,依法应由死者的配偶、子女及被抚养人合理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故虽然许某死亡时许小某尚未出生,但谷某与本案原、被告签订的调解协议并未明确赔偿项目,故应为协议签订时尚为胎儿的许小某保留一定份额,现许小某已出生,该100000元补偿款应由张某、许小某、许父、许母各分得25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公司支付的赔偿款255330.7元,已明确包含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但不包括被抚养人生活费,因原、被告均未举证证明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情况,故该款应在扣除许父、许母支付的殡葬费3605元后,由张某、许父、许母平均分割,即张某、许父、许母每人各分得83908.6元。

许父、许母主张已用赔偿款偿还许某生前所欠债务,因本案赔偿款是对许某近亲属的补偿,具有人身专属性,并非许某的遗产,不能用来偿还其生前所欠债务,故对该抗辩主张不予支持。两被告主张已支付给张某赔偿款80000余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其所举证据不足以证实该主张,故对此不予采信。

【典型意义】

死亡赔偿金是受害人因各种非正常原因死亡,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死者家属的赔偿,该赔偿金不属于死者遗产,代领赔偿款家属不能以偿还死者生前债务为由,拒绝其他近亲属分割赔偿款。赔偿金未明确赔偿项目的,应当为事故发生时尚为胎儿的死者子女保留一定份额,胎儿出生后可分得相应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