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某村强行收回承包地案件以案释法案例

某日,靳某回村种承包地时,发现承包地被别人耕种了。村委干部解释,因他的女儿出嫁到外村,小儿子接靳某的班成为非农户口,他本人也是非农户口退休回村的,全家人在村上没有集体组织成员,所有承包合同书已作废,土地收回发包给其他人耕种。但是靳某认为,土地承包期三十年不变,他的承包地还不到三十年,应该由他继续种地。最后,靳某来到龙泉司法所反映此事。

【调查与处理】

对靳某反映的问题,龙泉司法所受理后进行了调查取证。经调查,靳某持有第一轮土地承包合同书并在承包期内,其女儿嫁到外村未分到土地,其儿子接靳某的班后,落户到本县某镇,在一个卫生院工作。而且靳某出嫁的女儿和在本县某镇卫生院工作的儿子在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期间均是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靳某所争议的承包地正是他的女儿和儿子第一轮承包的土地,但村委在未经靳某儿子和女儿同意的情况下将土地发包给别人耕种。司法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多次调解,最终村委认可了靳某的土地承包合同,停止了侵害,返还原承包地。

【法律分析】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鉴于此规定,靳某的儿子迁入本县一个小城镇落户工作,其在本村的土地仍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依据此条规定,靳某女儿虽出嫁离开本村,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原承包地。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2、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3、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4、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5、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6、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7、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8、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靳某出嫁到外村的女儿和迁入本县另一个乡镇落户工作的儿子并未自愿交回承包地,发包方不应强行收回承包地。依据此项规定,发包方应返还靳某出嫁到外地的女儿和迁入本县某乡镇落户工作的儿子的承包地。经多次调解,村委认可了靳某的土地承包合同,停止了侵害,返还原承包地。

【典型意义】

在此案中,靳某与村委多次发生纠纷,并多次在乡镇争闹、到县里上访,造成家族人员与村委干部对立。在农村,类似纠纷普遍存在,造成干群之间关系紧张,给乡镇和县上带来了很多不必要的信访问题。经过此案件的调处和解决,对基层农村工作进行了一次普法宣传教育,提高了农村干部和农民的法律意识,增强了农村干部依法办事的决策性,调动了农民依法维权的自觉性和农村群众干部学法的积极性,使矛盾能够化解在第一线,解决在基层,做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为基层农村稳定、经济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同时也指明了基层司法所在农村土地问题上要重点突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作用,为乡镇党委政府和农村“支村两委”干部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农村土地问题提供了法律意见和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