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通州区多举措开展疫情防控法治宣传活动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正处于关键时期。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通州区司法局坚持党建引领,充分调动广大党员干部积极性,全力以赴确保疫情防控工作落地生根。与此同时,积极教育引导群众增强法律意识,树立依法、科学、理性、健康、绿色的防疫理念,提升自我预防风险。营造疫情防控良好社会秩序和法治环境,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通州区各司法所、乡镇街道、各普法单位利用微信、微博平台、大屏幕、条幅、广播、张贴海报等形式,对辖区内的村居单位开展疫情防控相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播放《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公益宣传片、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法律知识五十问》和疫情防控相关法律知识,营造疫情防控良好社会秩序和法治环境。

【重点宣传内容】

1、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是不是法定传染病?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是法定传染病。《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后,基于目前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病原、流行病学、临床特征等特点的认识,报国务院批准同意,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2020年第1号公告,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2、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处于隔离观察期的密切接触者不服从管理时,应如何处理?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3、有人隐瞒湖北地区接触史、隐瞒发热等症状,不回避反而主动与周边人群接触,可能会造成疫情传播,如何处置?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追究刑事责任,轻则可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重则可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入境的人员在传染病防控过程中的法定义务是什么?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规定,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和集装箱,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均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接受检疫,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5、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佩戴口罩,并且不听从劝阻,甚至引发纠纷冲突,对于这类人员应当如何处理?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四方责任”进一步加强重点人群、场所和单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20〕4号)的要求,宾馆、饭店、文化娱乐场所、商场超市、公共交通场站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地铁、公交等公共交通运营管理单位对未佩戴口罩的,应当进行劝阻。实践中,对不听从劝阻,甚至引发矛盾冲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轻则处以警告,重则有可能被处以拘留。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是做好线上普法,加强正面引导。充分利用普法微信公众号“法治通州”和通州区普法微信矩阵开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市、区有关疫情防控等文件宣传,积极转发上级单位和权威媒体文章,围绕“不配合隔离”、“疫情引发的劳动问题”、“网络谣言”、“哄抬物价”等疫情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典型推送,引导社会民众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营造法治氛围。

二是加强基层宣传,保障辖区稳定。充分利用辖区内各类宣传栏、橱窗广泛张挂疫情防控普法横幅和海报,利用各类电子屏、灯箱广告持续播放疫情防控口号。充分利用各类基层微信群、QQ群、朋友圈等形式向村居、单位转发疫情防控法律法规知识和案例,线上解答百姓相关法律咨询,提醒企业诚信经营,引导村居民增强法治意识,做好自身防护。

三是落实普法责任,全力提供保障。全区各普法责任单位第一时间开展疫情普法宣传,向本单位人员和服务对象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加强依法防疫意识,提升依法防控能力。结合各自职能全力提供法律服务。区司法局公布各部门联系电话和联系方式,提醒群众办理业务的注意事项,成立应急法律服务律师团,处理特殊时期法律纠纷。区法院提供在线法庭,保障当事人健康安全。区检察院会同公安机关加大对利用互联网编造传播不实信息,散布谣言、制造恐慌的犯罪重点审查,依法惩治危害疫情防控的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