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18日,红寺堡区卫计局卫生监督所接到派出所民警举报:110处理了一起医疗纠纷案,我区某街道牛羊市场对门一“五金部”内有人非法行医。接到举报后,卫计局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立即行动,赶往举报地点,发现该行医点门上贴有“高强螺丝、五金工具”的字样,五金店内前后有3间房子,第1间房内货架上摆放有五金工具,货架后面第2间房子放有一台牙科综合治疗机,第2间房后有一间套房,套房内窗台上摆放有大量牙模,东北角桌子上有模型碗、镊子、光固化机子、普鲁卡因肾上腺素注射液、齿科藻酸盐等物品。且当事人不能出示该场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个人医师资格证。经调查,当事人张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以经营五金为幌子,在店内非法开展口腔诊疗活动,性质恶劣。
【调查与处理】
红寺堡区卫计局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张某的上述行为已涉嫌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下发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诊疗活动,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对现场发现的医疗器械及药品带回卫生监督所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于2017年1月19日对该案进行了立案查处,随即展开了进一步调查取证工作。
最终查实:当事人张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以经营五金为幌子,在店内非法开展口腔诊疗活动。根据违法事实及情节,卫计局合议认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于2017年2月23日按照法定程序给予张某某下达了责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没收所有药品和诊疗器械,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张某没有要求听证,执法人员于2017年3月1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做出了责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没收所有药品和诊疗器械,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后经执法人员催告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了罚款,在规定的时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于2017年3月22日进行了结案。
【法律分析】
近年来,非法行医越来越隐蔽,大多隐藏在农村结合部或小区内,不挂照牌或错时行医,没有举报投诉,执法人员很难发现。没有公安部门的支持配合,卫生部门很难对现场的药品、尤其价格昂贵的医疗器械带离案发现场进行登记保存。当事人张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张某没有要求听证,执法人员于2017年3月1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做出了责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没收所有药品和诊疗器械,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后经执法人员催告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了罚款,在规定的时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于2017年3月22日进行了结案。
【典型意义】
通过该案我们总结认识到,群众医疗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在正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意识。所以出现一些不法人员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个人医师资格证的情况下开黑诊所,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造成群众生命安全受到威胁。这起案件的处理,给非法行医者给予了,警告敲响了警钟。同时按照“谁执法 谁普法”责任制的要求,卫生部门要尽职履职,继续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不仅要在我区各医院、各社区卫生室、乡村卫生室做好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更要在群中广泛开展卫生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的宣讲,提高群众打黑除恶的防范意识,从源头杜绝非法行医。同时卫生监督部门要强化执法力,积极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的不良社会现象,维护群众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