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7月2日,任某利用自己掌握的张某的身份证和手机号码向腾讯公司申诉,将张某的微信用户账号和密码盗取,并利用盗取的账号密码登陆微信中的“天天德州扑克”游戏,将张某游戏账号内的6.6亿游戏币以人民币46200元的价格转卖给钟明,任某获取人民币价值46200元。

盗取网络账号密码获利罪名的认定

【调查与处理】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任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对任某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刑罚,因其有坦白情节,建议可以从轻处罚。2015年12月16日,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任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主动退赃,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任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8000元;对被告人任某违法所得46200元,依法予以追缴。

【法律分析】

1.任某盗取的游戏币应认定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一是虚拟财产在本质上是由“0”和“1”组成的二进制的数据编码,是存储于网络服务器中的一组组电磁数据,是受刑法的保护。二是电磁数据,存在于网络之中,其法律属性可以归结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获取电磁数据,更多的是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转,因此对于这种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有人认为,该案应以盗窃罪论处。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从我国刑法看,作为盗窃罪的财物不仅限于有体物,还包括无形财物,如电力、燃气等。不论是有体物还是无形物,都是被社会公众认同具有价值,并且价值能够被客观衡量。网络虚拟财产是由游戏公司运营企业发行,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的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一种虚拟兑换工具。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用于兑换发行企业所提供的制定范围、指定时间内的网络游戏服务。网络虚拟财产具有几个明显特征:第一、价值特定性。一定的网络虚拟财产只能存在于特定服务器运行的游戏中,不能置于其他游戏,脱离特定的游戏即无任何价值;第二、价值虚拟性。没有实体物,其经济价值是否存在依托于玩家主观上是否认定其具有使用价值以及实际是否能在同一游戏的不同玩家之间实现交易;第三、价值差异性。对不同玩家而言其价值大小不一,对非玩家而言并无任何价值。常见的虚拟财产主要是虚拟货币、虚拟装备、虚拟动植物、虚拟通讯工具。虚拟财产与一般财产的区别在于:虚拟财产不具备财产所具有的交易属性。虚拟财产必须依附于网络而生,离开网络其便不复存在。消费者可以使用虚拟财物以获取网络发行者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但是使用范围仅限于网络世界,不能在现实社会中进行交易。因此虚拟财产不具备财产的自由交易属性。虚拟财产不具备财产具有的资源稀缺性。“财产”之所以为“财产”,是因为具备资源稀缺性,一方的占有会导致他人占有的丧失。虚拟财产是网络发行者通过程序编码制定的,如果有新的需求,程序员编写新的代码即可,不会因为一方占有虚拟财产导致他人无法占有使用,因此虚拟财产是取之不竭的,不具备资源稀缺性。因此,虚拟财产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无法构成盗窃罪。

2.任某盗取的游戏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虚拟财产本质上是电磁记录,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行为人无论出于什么目的,采取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手段,获取存储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内的“虚拟财产”,构成情节严重的,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该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论处。

3.对任某从轻处罚更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本案系任某盗取他人网络虚拟财产引发,但任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主动退赃,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任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8000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46200元。

【典型意义】

计算机网络的飞速发展拉近了人们信息交流的距离,改变了人们传统的生活方式,也给人们的工作生活带来诸多便利。然而,在发展的同时出现了诸多新型的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的犯罪:从黑客攻击破坏网络到网络诈骗、网络谣言,从通过改号软件冒充公检法诈骗到盗号后冒充熟人诈骗,涉网络违法犯罪种类和形式层出不穷,网络犯罪持续多发。由于网络犯罪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很多利用网络犯罪的嫌疑人存在侥幸心理。本案给人们的警示:一是游戏币作为虚拟财产,在特定领域具有流通性,并具有相应的价值。盗窃游戏币是以侵入计算机为手段,侵犯的客体是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在于计算机的信息数据。这些数据虽然不是一种具体的物质,但其中明显包含经济价值,游戏参与者是通过现金直接购买点数或者通过虚拟货币才获得的虚拟财产,并且在游戏过程中又投入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在网络游戏中具有价值,故游戏玩家应提高法律意识,盗取这种虚拟财产的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二是伴随着计算机网络的普及,人们在上网时要提高警惕,谨防网络诈骗。虽然屡出重拳,高压不减,网络犯罪依然持续多发。近年以来,我国网络犯罪面临的形势亦越来越严峻,网络犯罪种类不断更新,数量快速增长,这一势头在短时期内不会改变,网络购物、网上聊天、网络游戏等都可能成为被侵害的对象,人们在上网时要注意保护好个人隐私,上网时严加甄别,遇有不安全隐患或自己的网络财产被侵害时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