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2019年1月25日,定威司法所邀请贵阳国浩律师事务所的陈律师到定威乡开展“民间借贷”法律知识培训会。

定威乡为干部职工进行“民间借贷”法律知识培训

本次培训会以“民间借贷”为主题,围绕“民间借贷”产生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讲解。其中,提到了农村群众私下借款应当注意的事项和容易变成非法集资的几种情况。律师提醒,在民间借贷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多方向收集法律证据,不能让证据孤立且在法律面前显得证明力不足,这样是不利于收回欠款的。民间借贷,不得以贷借贷,也就是说,如果去借钱来放贷,是不被允许的。

通过培训,增强了定威乡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以及法律理论知识。

【重点宣传内容】

1. 什么是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一种历史悠久、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的民间金融活动,主要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2. 民间借贷有哪些法律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问题》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3. 民间借贷是否合法?

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所谓合法的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个人与个人之间,或者公民个人与企业及其他组织之间,出于自愿原则的借贷。合法的民间借贷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自愿的借贷。合法的民间借贷出借的资金必须属于出借人所有或者拥有支配权的自有资金。不属于出借人所有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所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合法的民间借贷的利息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无效。合法的民间借贷的目的必须合法,不得为他人从事非法活动提供借贷。合法的民间借贷不包括企业之间借贷,企业之间借贷不属于民间借贷范畴,企业之间借贷因违反金融法规而属于无效。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借贷行为无效。

4. 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

首先,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有息借款)也可以无偿(无息借款)的,是否有偿(有息)由借贷双方约定。因此,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否则,一律视为无息借款,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

再者,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以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民间借贷不得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数,下同),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5. 民间借贷转化为非法集资?

关于民间借贷转为非法集资,具体民间借贷古已有之,向亲戚、朋友借款再多,也只是民间借贷,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金融活动,不需要央行的批准,也就没“非法集资”一说。但是,一旦通过现代媒体广而告之,个人吸收存款的对象超过30人以上,就可视为非法吸收存款。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又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客观上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企业未经有权批准的机构审批,向社会上不特定的公众(较为广泛的群体)吸收存款。而合法的民间借贷则是企业向特定的公民借款。在这里,“特定的”和“不特定的”对象是区分合法与非法的一个重要界限。

【活动特点和效果】

通过邀请专业律师为乡镇干部职工授课,提高了干部职工学习的积极性,同时,有助于加深对有关法律知识的理解。在听了陈律师的讲解以后,定威乡干部职工表示自己在这次培训会中学到了很多法律知识,并且这些都是与生活相关的重要常识。在今后与群众工作交往中,也将会将今日学到的法律知识分享到群众之中。本次培训,取得圆满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