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43岁的蒲某和平时一样驾驶自己的私家车拉客跑营运。途中,蒲某拉载买某等3人前往某县购买毒品,返回至某县香水桥附近时,买某三人迫不及待要吸毒,因收到高额租车费用,蒲某并未阻止三人,便容留三人在自己车内吸食毒品。买某在注射毒品过程中,因剂量过大,操作失误致使脸色发紫,呼吸困难,最终死亡。蒲某等人因害怕承担法律责任,于事发当日23时许将死者买某的尸体抛弃在路过的小镇一偏僻处,后被群众发现并报警。经法医鉴定,买某系注射毒品海洛因致急性呼吸衰竭而死亡。

车载他人购买毒品并容留吸毒以案释法案例

【调查与处理】

经人民法院审理,蒲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在发现吸毒者死亡后未通过正常渠道进行处理,随意抛弃路边,违背公序良俗,侵犯死者尊严,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侮辱尸体罪。但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遂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蒲某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侮辱尸体罪,数罪并罚,判处蒲某拘役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律分析】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

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这里的容留是指实施了容留的行为,而不管这种行为是处于主动还是被动都是属于违法行为。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既可以是有偿的行为,也可以是无偿的。

(一)立案标准

容留他人吸毒是行为犯罪。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从刑法条款来看,行为人只要明知他人吸毒而为其提供场所,就可以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和次数的多少、持续时间的长短并不是构成本罪的要件,仅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至于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的次数、人数以及提供时间的长短,均对本罪的构成毫无影响,即不论容留几人,也不论容留了几次,以及多长时间,都可构成本罪。

(二)犯罪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2、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吸食、注射毒品人员而又有意容留并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

3、犯罪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们的身心健康。容留他人吸毒,主要指的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开设地下烟馆或变相烟馆的行为。但近几年来,某些宾馆、饭店、舞厅、车辆也成为吸毒的场所,导致吸毒人数上升,因此,必须对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的行为予以严厉惩处。

4、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提供的地点,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亲戚朋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隐藏的场所,一般则是行为人专门为吸毒者准备的某种比较固定的场所,如利用住宅、居所或租赁他人房屋让他人吸毒,饭店、宾馆、咖啡馆、酒吧、舞厅等营业性场所的经营、服务人员利用经营性场所容留他人吸毒;航空器、轮船、火车、汽车的司机管理人员利用交通工具让他人吸毒等。至于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的次数、人数以及提供时间的长短,均对本罪的构成毫无影响,即不论容留几人,也不论容留了几次,以及多长时间,都可构成本罪。

侮辱尸体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本罪是选择性罪名,盗窃尸体罪,是指秘密窃取尸体,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下之行为。侮辱尸体罪,是指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社会风尚。

主体是已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上为故意,即明知道是他人的尸体而故意进行侵害。可能行为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所谓侮辱尸体,是直接对尸体施加凌辱等各种行为方式的概括,并不以公然为必要,可以是暴力行为,也可以是非暴力行为。具体而言,一般包括以下凡种行为力式:

毁损:即对于尸体予拟物理上或者化学性的损伤或破坏。既包括对整具尸体的毁损或者破坏,也包括对尸体一部的损坏,比如焚烧、肢解、割裂或者非法解剖,毁损死者的面容,取走脑浆等均构成毁损。从时间要求上,行为人必须于被害人死亡后对其尸体加以损坏,否则如果被害人尚未死亡,其损坏行为构成杀人行为的一部分,不能以本罪论处。

猥亵尸体:即对尸体加以污秽侮辱或者有轻蔑的行为。比如奸尸或者剥夺去衣物,使之暴露于众,在尸体上进行涂划乃至鞭尸;抠摸尸体阴部、向尸体上吐唾液、涂抹不洁之物等均属猥亵行为。

以刺激遗属感情的方法处理或者不法处理尸体。这种行为方式伤害了死者亲友的感情,有伤社会风化。

采用悖逆传统葬俗或宗教葬习的方法来掩埋、处理尸体。对于不同的民族而言各有具独特的丧葬习惯,如果行为人明知掩埋处理尸体有违民风习俗,有伤民族感情而故意加以为之,显属侮辱尸体行为。例如不殓以棺、将尸体抬放河中、沉尸海港、将尸体弃置人迹罕至的沼坑、将尸体直立埋葬等。上述行为如果为当地少数民族习俗所允许者除外。因此对这类行为方式的认定应因不同民族的不同习俗而异。

其他形式的侮辱尸体的行为。如抛弃尸体、葬后无故挖开棺木、敞露尸体乃至其他形式的玷污尸体、出卖尸体、非法使用尸体的行为。

【典型意义】

近年来,因吸毒引发的犯罪频发,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社会危害极大。本案就是一起因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而引发犯罪的典型案例,再次警示人们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减少吸毒人员可以预防犯罪发生。随着对毒品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大,涉及毒品犯罪逐渐减少。但随着打击犯罪力度的加大,多种途径购买、吸食毒品有所抬头,尤其在偏远山区、交通不发达地区,一些社会闲散人员吸食毒品以及车载容留他人吸毒案件时有发生。吸食毒品以及容留他人吸毒不仅危害自身身体健康而且给周围人民群众带来十分恶劣的影响。对吸毒屡禁不止,除了偏远地区人员自身遵法守法认识上的不足外,也暴露出当前普法宣传形势的严峻。                                              

对此,基层司法所承担着基层普法依法治理的重任,必将积极履职尽责,发挥职能作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防范吸、种、制、贩毒为主线,将社会闲散青年、外出务工人员、在校学生和农村留守儿童视为重点人群,将贫困农村、偏僻山区林区及涉毒重点整治的农村视为重点地区,深入群众当中开展以“健康人生、绿色无毒”为主题、以宣传党和国家禁毒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全面普及识毒、防毒知识为主要内容的禁毒宣传教育活动。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掀起禁毒宣传高潮,营造更加浓厚的全面抵制毒品、参与禁毒斗争的社会氛围,使人民群众在潜移默化中了解毒品知识,提高法制观念。进一步加强全民禁毒意识,不断深化毒品预防教育工作,提高全体民众尤其是青少年、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务工人员等高危人群抵制毒品的能力,降低因吸毒导致家庭破裂和社会不安定因素,控制涉毒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