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原新疆有色集团恒盛铍业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李某,在2016年2月至2016年8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给公司开具发票、支付货款”的名义,先后9次将公司信用社账户、建设银行账户内的151.3642万元转入个人建设银行账户,用于商品现货交易活动。因涉嫌挪用公款罪,李某于2017年1月8日,经阿勒泰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富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完善内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调查与处理】

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为151.3642万元,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法律分析】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

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并且数额较大的,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作为挪用人或者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资本,如挪用人本人或者他人将挪用的公款用于生产、经营、买房出租,作为个人参与企业经营活动的入股资金,存人银行或者借给他人而个人取利等,如果行为人挪用公款后,为私利以个人名义将挪用的公款借给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使用的,不管这些单位是否将其挪用的公款用于营利活动,都应视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而不能认为属于挪归公用,这里的数额较大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以挪用公款15万至2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

对于这种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法律既没有要求挪用公款要达到多长时间,也不要求行为人营利的目的要真正达到。但如果行为人在案发前已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分别情节,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是党执政的重要经济基础。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然而,李某在2016年2月至2016年8月,担任富蕴恒盛铍业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期间,无视国家法律,置企业及企业职工的利益于不顾,利用自己管理公司财务的职务之便,以“给公司开具发票、支付货款”的名义,先后9次将有色集团富蕴恒盛铍业有限责任公司信用社、建设银行账户内的1513642元转入个人建设银行账户,用于商品现货交易活动。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

挪用公款,掏空国有资产的案件,在其他一些地方也有发生。仔细分析,李某之所以能通过各种手段从公司账户上将资金挪用到其个人账户上,重要原因在于他们手中有权,而且缺乏有效的监管。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健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逐步建立,国有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也取得重大进展。但同时,国有企业领导人贪污贿赂案件仍屡有发生,给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要从源头上制约和监督,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对企业决策行为作出明确规范,严格按财务制度要求,完善审批流程;严格遵守总经理“一支笔”审批规定;严格监控资金流向,确保资金“日清日结”,按旬向总经理上报资金收支情况表、资金使用计划表。同时,要严肃查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侵吞国有资产的案件,严肃查处在企业重组改制、资产评估、产权交易、资本运营和经营管理中隐匿、侵占、转移国有资产的案件,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典型意义】

这起财务违纪违规事件,说明内控管理制度有待完善,存在漏洞,制度执行不严肃。新疆有色集团恒盛铍业公司在2017年4月17日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召集公司领导班子、各部室负责人、生产车间负责人,进行认真反省和深刻思考,随即进一步规范了制度内控程序,严格了财务审批制度,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出现针对此次财务人员违纪违反行为,公司召开了警示教育专题会议,举一反三,认真系统地分析了公司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再针对问题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完善相应的制度,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各项制度,达到警示他人,规范管理,降低风险,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增值保值。2017年9月13日,新疆有色集团恒盛铍业公司召集财务人员参与富蕴县法院现场庭审,从而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