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3年春季起,尹某在饶河县马架子林场21林班4小班内,非法开垦国家重点公益林地20亩并耕种农作物。致使地表植被遭到破坏,造成林地大量毁坏,使原生植被长期无法恢复。尹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由饶河县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饶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饶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刑事判决,判处尹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尹某既未赔偿损失,也未补种林木,该被毁林地植被未修复。
【调查与处理】
饶河县人民检察院民行科从公诉科办理的破坏资源类犯罪案件中摸排线索时发现尹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只追究了罪犯尹某的刑事责任,并经实地勘察后发现,该林地上被毁植被并未修复,一直处于被破坏状态。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立案后,经调查确定饶河县林业局未依法履行对破坏林地进行补种树木的监管职责。经上报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层报省院并在得到省院批复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对饶河县林业局下发了检察建议书。要求饶河县林业局在两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履行补种树木的监督管理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更新,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并书面回复县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收到回复后,监督林业部门在被毁林地处补种了树木。
【法律分析】
尹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中尹某非法开垦林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三条“禁止毁林开荒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尹某非法开垦林地,将林地用作耕地的违法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饶河县人民法院判决尹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的刑罚及量刑均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三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施管理和监督”的规定明确了林业主管部门对被毁坏林木有监管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的规定,如行为人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形发生时,林业主管部门有代为补种的法定义务。本案中,罪犯尹某虽然受到了刑事制裁,但对于毁坏的林木既没有赔偿损失,也没有补种林木,林业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国家森林资源进行保护和监管,并代为补种林木。林业部门没有依法补种,存在着不作为的情形。
公益诉讼是指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和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检察机关是公益诉讼的起诉人,其法律依据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不仅是对违法行为人破坏森林生态环境行为的惩罚方式,同时也是有效的保护和改善森林生态环境的途径。而且,检察机关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对行政活动过程中的违法作为或不作为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自我纠错是完善法治政府建设内部和外部机制的必然要求。
本案中,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可以在生态环境和资源环境、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对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即对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正确履行行政监管职责,但相关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检察机关就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如果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依法对林业部门提出检察建议,下发了《检察建议书》。林业部门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积极作为履行了法定职责,组织人员在毁坏林地上补种了林木,恢复了植被,避免了行政公益诉讼的发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典型意义】
尹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是公益诉讼的典型案件,通过人民检察院对林业部门下发《检察建议书》这一诉前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林业部门积极履责,避免了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发生,同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该案圆满处理完毕后,检察机关认识到各单位对于公益诉讼还不太了解,是一个新的诉讼制度,于是分别开展法律进社区和法律进机关活动,用以案释法的形式深入到饶河县内各社区、县林业局、大佳河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开展了以“立足检察职能,维护公共利益”为主题的公益诉讼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在专题讲座中,以尹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公益诉讼案的典型案件系统的讲解了公益诉讼的概念、分类、意义、范围及相关法律规定。通过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增强了县内各机关单位和社会群众对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了解与认知,为拓展案件线索来源奠定了坚实的群众基础,使机关单位的正视了国家赋予行政机关的权利,认识到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的危害及严重后果,加强了依法执法的自觉性,并明确表示今后要加强对林地和湿地的保护力度,努力提高执法水平。真正实现了边执法,边普法的教育意义。该案典型意义在于:一是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本案中,人民检察院主动开展公益诉讼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二是有针对性地运用好以案释法方式开展普法宣传。在法律进社区和进机关活动中结合案情形象地阐释了公益诉讼的相关法律知识。三是充分发挥“两微一端一网”等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作用。将普法工作在县政府网站、关注饶河、今日头条上报道,这些新媒体手段的运用,增强了法治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