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从一起交通事故看法律责任的认定

2017年11月18日,孙某、张某(孙某是张某的司机)驾驶的小货车沿高速由北向南行驶到某市某区路段处时,与同向行驶的王某驾驶的面包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面包车驾驶员王某受伤。后经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处理,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事故发生时,小货车驾驶员孙某正在接电话,没有注意到前方行驶的面包车,由于孙某的重大过失造成此次事故的发生。经认定,孙某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但因小货车主张某和驾驶员孙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根据法律规定,由张某和孙某对面包车驾驶员王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张某和孙某共同为王某赔偿修车费、误工费和医疗费等金额共计8653元。

【法律分析】

(一)孙某与受害人王某之间的直接侵权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这意味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即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就是说机动车驾驶员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时,才对交通事故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否则就不必承担赔偿责任。对发生的交通事故,机动车双方都有过错的,那么各方就都应为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作为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自然应当适用上述过错责任原则。

孙某作为事故主体主观上存在过错,致使王某受伤,侵害了王某的生命健康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孙某与受害人王某之间构成直接侵权民事法律关系。

(二)车主张某与司机孙某之间的雇佣关系

为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在理论上称为替代责任。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替代责任发生的原因主要有:雇佣法律关系中雇主对雇员的替代责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与未成年人之间的监护关系中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替代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国家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替代责任;劳动法律关系中用人单位对其员工的替代责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替代责任等。替代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张某作为实际车主,为了自身利益雇佣孙某驾驶货车运营,张某与孙某形成了雇佣关系。所谓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根据雇佣人的指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在雇佣关系中,受雇人根据雇佣人的指示行事,所形成的劳动成果由雇佣人享有,因此,雇佣人对受雇人在执行雇佣活动时致人损害承担雇主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也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按照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存在雇主责任的情形下,雇主对于受雇人致人损害承担替代赔偿责任,对此,孙某与车主张某形成雇主责任的替代赔偿法律关系,因此事故是由于孙某的重大过失造成的,所以孙某与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该事故主要存在难以界定法律责任。此事故中,既存在孙某与王某之间的直接侵权法律关系,又存在孙某与张某之间的雇佣关系,其实最难界定的是孙某与张某谁来对王某承担法律责任即赔偿责任,是张某对王某承担替代赔偿法律责任,还是孙某和张某对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孙某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因此由孙某和张某对王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尽管致害结果是由司机造成的,但是雇主(车主)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借此案例也向群众普及讲解一些法律知识,让群众知道雇佣关系中存在的法律责任。对此,在执行雇佣活动中,雇主(车主)对雇员(司机)要承担起监督提醒注意义务,不能因为造成事故的人是雇员(司机)就置身事外,由此可见对于交通事故法律责任的认定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