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从不服可研报告批复看规范行政审批

申请人因某公路建设项目需占用其宅基地,通过信息公开得知被申请人于2011年7月作出了《关于×××高速公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以下简称180号批复)。该项目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申请人不服180号批复,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予以撤销。一是该项目属于跨省高速公路,且项目投资中包括中央车购税补助,因此,该项目应由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被申请人规避、超越审批权限,无权作出180号批复。二是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相差超过10%,根据《国家计委关于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的通知》,应当对项目重新进行决策,重新报批可研报告。三是180号批复缺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可研报告未经评估论证,程序违法。

【调查与处理】

复议机关认为该案中被申请人作出180号批复符合法定权限、具备法定条件,程序合法,决定予以维持。一是该项目线路均在本省境内,已经不属于跨省项目,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完成之后方可申请中央车购税补助,批复可研报告时,能否申请到中央车购税补助及申请的数额均无法确定,该项目不适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审批可研报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没有超越审批权限。二是申请人计算有重复,本项目可研报告批复中工程投资估算约47.84亿元,初步设计批复核定该项目工程总概算为52.585471亿元,相差9.92%,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需要重新报批可研报告。三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不是审批项目可研报告所必备前置条件。该项目是2011年审批的,国家在2012年8月才提出审批重大项目需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明确要求。而且,该项目可研报告中专题编写了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可研报告委托×××工程咨询研究院进行了评估论证。

【法律分析】

(一)行政审批的权限

本案中,被申请人是否具有涉案项目的审批权限,是争议问题之一。跨省公路项目,是指线路跨经两省,前期工作由两省共同推进、联合报批、同步实施的项目。该涉案项目外省线路已经建成通车,本省线路已经不属于跨省项目,其前期工作及项目建议书也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不需要报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中央车购税补助资金属于专项资金,由交通运输部和财政部共同管理,适用于财政部《车辆购置税用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1〕93号),根据93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各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申报的有关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在与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协商后,将符合条件并履行完毕基本建设审批程序的项目上报交通运输部。因此,车购税不属于《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投资补助。被申请人作为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具有审批权限。

(二)可研报告重新决策和报批问题

《国家计委关于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的通知》、省发展改革委《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规定,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相差超过10%,原则上应重新报批可研报告。但该案中,申请人将涉案项目工程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进行了重复计算,多计算资金近亿元,导致相差超过10%。因此,被申请人不需要重新报批可研报告。

(三)行政审批的要件

具备审批要件是行政审批行为合法有效的重要标准,需要审慎处理。按照投资体制改革有关规定,批复公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具备以下要件: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节能评估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在被申请人批复该可研报告时,还没有提出明确要求,且可研报告中有专门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被申请人在要件齐备的条件下批复该可研报告,符合程序要求。

【典型意义】

本案的启示:一是作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前,应当具备相应的权限,不得越权审批。必须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等规定,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属地管理等因素,合理界定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权限。还要注意规范用语,严谨细致,文件中不能出现非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和管理的事项。二是作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前要严格审查前置条件。尤其要注重密切关注审批、核准、备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修订,及时在工作中加以贯彻落实。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7月2日通过,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环评行政审批不再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将环评审批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同时进行,但仍须在开工前完成。三是在项目审批类行政复议案件中,也要积极运用调解、和解等方式,妥善化解矛盾纠纷。通过和解方式结案,既可以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做到案结事了,防范法律风险,又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密切了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进而实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都是至关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