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从张某制药行为看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016年5月份以来,家住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崇礼乡张庄村的张某等人在不具备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了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购买需要的药品包装材料及机器设备,将不具有药品功能的原材料包装成药品销售。期间,张某雇佣他人帮忙生产假药。张某等人从事生产、销售药品以来,将生产的药品销售给雷某等人,雷某又将药品销售给宋某,宋某又将药品销售给重庆市黔江区的冉某。张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的销售金额达120余万元。张某等人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1月4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经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调查与处理】

2018年3月12日,经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黔江区分局认定,从张某等人生产假药的场所内查获的胶囊和药丸均不是经过批准的合法药品。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黔(2018)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等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8月14日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黔江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9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8年11月13日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百五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张某等人未提出上诉、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未提出抗诉。

【法律分析】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明知是假药而生产、销售,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假药罪有重大改动,将此罪从以往的具体危险犯修改为抽象违纪案犯,降低了入罪门槛。故只要有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销售者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一)犯罪对象不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犯罪客体是假药,范围比较狭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客体是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范围较宽。具体到本案:张某等人将不具有药品功能的原材料包装成药品销售,其犯罪客体明显就是假药,并且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黔江分局认定,从张某等人生产的胶囊、药丸均不是经过批准的合法药品,批准文号也是虚假文号。

(二)认定标准不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只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即构成犯罪,是一种结果犯;而生产、销售假药罪没有具体的数额要求,只要生产或销售假药就构成犯罪,是一种行为犯。具体到本案:张某等人于2016年5月份以来,实施了制造假药行为并对生产的假药进行销售,符合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构成要件。

(三)最高刑不同。假药罪的最高刑是死刑,而伪劣产品罪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具体到本案:被告人张某等人的辩护意见一直围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进行展开,为的就是避开假药罪的最高刑,减轻处罚。但张某等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制度,非法生产、销售假药,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四)关于涉案物品是否认定为假药。张某等人的辩护人提出涉案物品系保健品,不是药品,不能认定为假药,张某不具有生产、销售假药的主观故意,本案的假药坚定有瑕疵,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起诉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生成、销售假药罪的罪名不成立,一是本案涉案物品本身不是药品系保健品,更没有冒充药品,不能认定为假药。经审理查明张某等人没有国家的依法许可,没有生产、销售保健品乃至至药品的相关资质,生产的保健品包装盒上的“食品”许可证编号系伪造的,在外包装上、说明书中均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治疗等内容。

张某等人生产、销售的涉案物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食药监稽〔2010〕204号)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非药品冒充药品,以假药论处。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是否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假药’‘劣药’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等相关资料进行认定。……”可见,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黔江区分局具有认定“假药”的资格,且其出具的鉴定结论合法有据,42种涉案产品依法认定为假药的鉴定结论无误。

【典型意义】

就案件特点来看,一是涉案地点偏僻且隐蔽,处于边远农村,远离城市中心,且租用独立房屋,不易被发现。二是涉案方式为家庭式作坊生产,未取得药品生产、销售经营许可证,且对原料购进、加工、销售等环节进行明确分工,违法行为隐蔽性较强。三是涉案药品需要的原材料及包装盒是通过电话联系购买,生产的假药通过物流发货并代收货款的方式销售给向其进购药品的下家,其生产的假药不易被察觉。

就案件办理来看,一是严格执法程序,及时有效固定现场检查证据,拍摄相关照片资料,及时查扣相关涉案产品,并按规定进行移送。二是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群众举报线索及时受理、分办,及时到达现场进行处置,发扬连续作战精神,从快从速办理,查获窝点,做到有报必接、有接必查、有查必果。

在法治宣传中,首先,要进一步加大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的宣传力度,提升群众识假辨假能力、自我防范意识和投诉举报意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倡导社会共治。其次,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拓宽违法犯罪线索的发现渠道,落实有奖举报制度,调动群众参与监管的积极性。然后,要进一步完善行刑衔接机制,市场监管局要加强与公安局、检察院等部门的联合执法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农村、城乡结合部等隐秘性区域的食药品进行突击检查和重点打击。最后,要进一步强化监管,充分发挥好乡镇食药监所延伸至农村的“最后一公里”作用,对食品药品从业者实行全覆盖、不留死角的监管,将隐匿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维护农村食品安全生产经营秩序,消除农村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隐患,提高农村食品药品安全水平,确保广大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以实际行动助推平安乡村建设,服务乡村振兴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