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至2019年8月,王某、倪某从韩国购买HEET等品牌电子烟弹及其他卷烟,向马某销售,共计金额743890元。马某以每条加价10至15元的价格批发销售。

买卖电子烟弹构成非法经营罪以案释法

【调查与处理】

2020年1月19日,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倪某、马某等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向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1月10日,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经过一审认为:王某等人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五年九个月不等,并分别判处罚金。

【法律分析】

本案中,用以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即“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的焦点主要在于电子烟弹是否属于卷烟制品?买卖电子烟弹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电子烟弹是一种模仿卷烟的产品,有着与卷烟一样的外观、烟雾、味道和感觉,通过雾化等手段,将尼古丁等变成蒸汽后,让用户吸食的一种产品。2017年,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新型卷烟产品鉴别检验工作的通知》,将iQOS、GLo、Ploom、Revo四种类型的新型卷烟产品纳入卷烟鉴别检验目录。同年,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相关单位送检的iQOS电子烟弹样品成分进行了鉴别检验,从中检出烟碱、四种烟草特有的N-亚硝胺、与一般烟草及烟草制品中相一致的右旋烟碱旋光异构体比例范围和次要生物碱种类,判定电子烟弹样品含有烟草特征性成分,填充物由烟叶制成,因此,iQOS“烟弹”属于烟草制品,属于《烟草专卖法》的监管对象。本案中,山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的鉴别检验报告显示,马某等人销售的HEETS等品牌电子烟弹为真品IQOS卷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该类产品将依法纳入监管范围,未经烟草专卖局批准不得进行生产销售。

经查明,马某等人没有进口烟草专卖品的资格,也没有烟草零售许可证,不具备在中国经营销售卷烟等烟草专卖品的资格。马某等人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

【典型意义】

电子烟弹作为新兴烟草制品,受到许多人追捧,微信朋友圈也屡见不鲜,很多人看到销售电子烟弹的高额利润,便纷纷销售。电子烟弹的危害性已经被证实,全世界目前有明确立法或正式宣布禁止销售电子烟的国家或地区已超过40个。虽然我国还没有全面禁止电子烟弹的生产和销售,但根据有关规定,电子烟弹必须按照规定依法经营,无论是网上销售电子烟弹还是线下销售,同样需要烟草专卖许可证,否则将构成非法经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