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什么是债转股?
当企业负债累累、资不抵债、无力偿还时,可以通过国家设立的财务管理公司,将原银行与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化为股权和产权关系。
简而言之,就是债务人转化为股东,债权转化为股权的过程。这也是企业债务重组的一种特殊教育方式。
一、债转股的条件和程序
1.市场化债转股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a、发展前景良好,有切实可行的企业改革方案和解困安排;
b、生产设备、产品的主要内容和能力符合我国工业经济发展的研究方向,具有我国先进的技术、产品市场、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等生产标准;
c、信用状况良好,无故意违约、转让资产等不良信用记录。
2 .禁止发展下列企业作为市场化债转股对象:
a、恶意逃避公司债务;
B.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不清的企业;
c,可能有助于扩大过剩产能,增加库存;和
D.扭亏为盈、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
3.债转股:债转股的具体形式
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个别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债权转为股权时,债权应转让给执行机构,执行机构应将债权转为目标企业的股权。
二、债转股操作方式
债转股交易本身并不复杂,但结合其他资本运作模式,有着非常丰富多彩的表现形式。在操作上,可以根据影响企业的不同条件和要求,采取多种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交易环节和成本,避免与制度的冲突。
(1)债转股和IPO:债权可以作为出资参与债务人股权分置改革,通过发行新股实现债权转股权。
(2)控制权转让中的债转股:控制权的转移往往意味着企业发展方向和主营业务的改变,是企业重组的重要方式之一。被控制企业的债务负担能否得到妥善解决,往往是决定其成败的重要因素。债转股在这一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
(3)?三角置换:债权人以债权资产置换债务人公司持有的第三方企业的股权或债权,债权债务转换为股权。当债务人自身资产较差,债权人无法接受债权转股权时,如果债务人持有其他企业的股权或债权,三角置换就可以达到目的。
(4)债权质押公司股权:当企业通过债务到期未能及时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以企业的等值股权结构作为抵押,收回其到期债权资产。质押期间,债权人可享受优先股股东待遇,每年获得固定股息利息;还可以按照实际经营收益享受普通股东分红待遇,债务人在质押期限届满时偿还债务。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权人有权处分质押股份,这不同于股权直接转让债权。质押发展期间,质押公司股份的股东未发生变化。债务人仍然是股份的名义所有人,但这种方式的好处是债务人可以延迟偿还债务,而不会失去其权益和名义控制权。债权人在展期内有利息收入来源,在股权分置改革前不会丧失偿还债务的权利
(5)债转股回购:当企业的债务在无法偿还后立即到期时,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回购协议,债务人的债权人购买相当于利息形式的债务(在协议期限内不会发生利益变动)。转换成本价以该部分企业消除债务后的资产净值为基础,可以同时约定债务人的回购期限和回购市场价格。确定回购价格有两种方式。一是企业资金的时间价值和机会成本可以确定,用年利率表示;第二,管理层规定权益类资产在同一个到期日的净值为回购市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