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贷款的核算方法如下:
一、本科目管理企业开发银行按规定向各类客户提供的贷款。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款的,可设立“1303委托贷款”。
二、本科目可按贷款类型和客户进行明细核算,如“本金”、“利息调整”、“减值”等。
三、贷款主要管理会计信息处理。
(1)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借款合同的本金借记本科目(本金),按实际支付金额贷记“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如有差异,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对公司贷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管理利率的分析,并根据银行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市场利率,计算结果确定的利息业务收入可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其差额可借记或贷记。
本课程(利息调整)。如果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相差不大,也可以通过计算合同利率来确定利息收入。收回贷款时,根据客户归还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银行存款”,贷记“应收利息”科目的应收利息,根据归还的贷款本金与贷记“利息收入”的差额,恢复贷记“本金”。如果有利息调节余额,也要结转。
(二)资产负债表日,确定贷款发生减值,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贷款损失准备”作为减值金额。同时,应将本科目余额(需调整本息)转入本科目(减值),借记本科目(减值),贷记本科目(调整本息)。
贷记“利息收入”账户。同时,根据企业合同本金和合同管理利率的分析计算方法,确定应收利息金额登记表外。
收回减值贷款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银行”等中央存款科目,按相关贷款损失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按相关贷款余额(减值)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对于确实无法及时收回的贷款,按照企业管理制度权限审批后作为坏账核销,借记“贷款风险损失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减值)。已确认核销的贷款,以后收回的,按原已核销的减值贷款余额借记(减值),贷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