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6条第2款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国办发〔2015〕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金融消费者是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也是金融业持续发展的推动者。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内容,对提升金融消费者信心、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具有积极意义。

信用卡透支产生的利息、复利、违约金,何时不予计算,何时免或减

银行工作员:他(指持卡人)是成年人,在信用卡领用合约上签字了。现在他逾期了,因此他违约了,应当按照信用卡合约的约定向我们银行支付利息、复利、违约金等费用。

李大贺律师:如果他是未成年人,那就涉及不到信用卡领用合约是否有效的问题了,而是直接确认合约不成立。之所以他是成年人,才涉及信用卡领用合约是否有效的问题。你们仅仅考虑到了他成年人的这一事实,但是你们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作为经营者,却对他的金融消费者身份视而不见,避而不谈,说明你们在是否尊重他的知情权、选择权、财产安全权等金融消费者权益问题上多多少少是有缺陷的,这直接影响你们的利息、复利、违约金等主张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问题。

【利息、复利、违约金不予计算】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欺诈可以是积极作为,告知虚假情况,也可以是单纯的不作为(沉默),隐瞒真实情况。欺诈行为包括负有告知义务时的不作为。《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2条第2款规定:“不能使不诚信的当事人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而无效。”法释〔2021〕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1款规定,发卡行在与持卡人订立银行卡合同时,对收取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等格式条款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持卡人没有注意或者理解该条款,持卡人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对其不具有约束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利息、复利、违约金适当减免】法释〔2021〕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约定给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或者给付分期付款手续费、利息、违约金等,持卡人以发卡行主张的总额过高为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金融监管规定、未还款的数额及期限、当事人过错程度、发卡行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李大贺律师提醒:以上内容仅仅为简单列举、公益宣传性质的内容,仅起到启发作用,对具体的个案不具有直接适用性。没有完全相同的两个案件,具体的案件千差万别,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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