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道管理费,即河道堤防工程建设维护服务费的全称,按《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制订的上海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法发〔2000〕24号)和《上海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制定的上海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通知》(财农〔2000〕47号)的通知收取。后来的《沪府办法〔2002〕27号》、《沪府办法〔2006〕9号》等文件规定,“凡在行政区域内缴纳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业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建设维护服务费,按原投资所得税、增值税、所得税的1%征收”。
根据《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五条,河道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的征收标准确定如下:
1、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按当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0征税,其中亏损企业和零售商业企业按当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5征税;保险公司按保险费收入的1征税,银行等金融机构按营业收入的1征税;物资批发企事业单位,按当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25征税;
2、个体工商户每年按20元100元征收;
3、工资收入高于省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城镇从业人员,工资收入低于规定标准的免征,每年征收10元;
4、从事水产养殖规模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按年销售收入的1计征;从事种植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每年每亩收取1-3元。
了解了河道管理费的计税依据后,河道管理费取消了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开发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商标注册费标准下调50%。
附件规定1、取消或停征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共35项):
(二)停征水利部8号门涉及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23项)。河道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
因此,4月1日后,企业将不再需要缴纳河道管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