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依法扣留的车辆,特此公告。请车辆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到相关大队(宣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二、三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不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对车辆进行处理。
宣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2020年5月20日
摩托车(三轮、助力)类转移接收清单
(列表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依法扣留的车辆,特此公告。请车辆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到相关大队(宣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二、三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不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对车辆进行处理。
宣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2020年5月20日
摩托车(三轮、助力)类转移接收清单
(列表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