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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北京小客车摇号申请官网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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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小客车摇号怎么申请?
单位或个人申请指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获取申请代码;
(2)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代码有效,参与指标配置;
(三)摇号中奖后,取得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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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车调控管理信息系统入口:为控制大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实现小客车合理有序增长,缓解https://hzxkctk.cn/,交通拥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政府治理城市交通拥堵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实施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工作情况报告的决议》、一、总则(一)对本行政区域内小客车实行总量控制和指标管理(二)新增或更新小客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申请小客车指标(以下简称指标)。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3)指标包括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增量指标是指通过摇号或竞价获得的指标。更新指标是指在本市注册的小客车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变更登记后,单位和个人直接取得的指标。其他指标是指单位和个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直接申请的指标。(四)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的统筹管理,并组织实施本规定。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以下简称市调控办)具体负责受理指标申请、汇总资质审核结果、组织指标分配、发放指标证明文件。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服务中心具体承担相关保障服务。市发展改革、建设、公安、司法、财政(地税)、国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环境保护、市场监管、质量监督、民政等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监察机关负责对相关单位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申请指标(五)需要取得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向市调控办提出申请。(六)单位和个人申请增量指标或更新指标,可通过指定网站办理;不能上网或者按照规定应当当场确认的,应当到服务窗口办理。申请其他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服务窗口办理。(七)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登录指定网站或者到服务窗口进行变更。三、增量指标管理(八)增量指标采用摇号和竞价方式配置。增量指标以12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每个周期配置额度为8万个,额度按月分配。增量指标按比例配置。每期分配指标80%采用摇号分配,20%采用竞价分配。单项指标占88%,单位指标占12%。增量指标分配额度、比例和方式需要调整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环境承载能力和道路交通状况制定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九)增量指标申请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申请并获取申请代码;2.资格审查合格后,确认申请代码有效;3.凭有效代码,参与指标摇号或竞价。个人只能获得一个申请代码。单位申请代码的编号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确定。一个应用代码一次只能对应一种指标配置方式。(十)注册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1 .企业具有加载统一社会信用的有效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企业纳税总额和投资额需要调整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十一)一个单位在一个配置周期内申请增量指标时可获得的申请编码数,按照以下规则之一确定:1 .上一年度(自注册之日起至申请前一个月)实际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税款总额达到10000元的,可获得1个申请代码。以1万元为基数,纳税总额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一个申请代码。申请代码累计达到8个后,总税额每增加200万元可增加1个申请代码。总数达到12个后,纳税总额每增加1000万元,可增加1个申请代码。2.最近一年在本市累计投资5000万元的,可获得1个申请代码。以5000万元为基数,累计投资每增加5000万元可增加一个申请代码。当项目总投资中新开工投资达到2亿元时,可获得1个申请代码。以2亿元为基数,总投资每增加2亿元,可增加1个应用代码。3.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可以获得一个应用代码。社会组织。其他组织依法纳税的,申请编码的数量可以按照第1项的规定执行。在同一分配周期内,单位取得指标后,市调控办应相应减少其申请编码数量。(十二)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增量指标:1。在本市居住,包括:(1)本地户籍人员;(2)持有效城市《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3)持有有效本市号码《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且最近两年(含)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四)驻杭部队(含武警部队)现役军人;(五)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并在本市连续居住两年以上且每年居住满九个月以上的居民、华侨和港澳台外国人。2.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3.非本市登记的载客汽车,或者在本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登记为“达到报废标准”、“被抢”的所有载客汽车。如果登记为“被抢劫”,被抢劫的行为必须向公安机关备案一年。4.该名称未持有有效指标,不具备申请更新指标的资格。个体工商户申请增量指标,按照个人申请增量指标的规定办理。(十三)市控办应于每月9日前公布当月增量指标计划分配数。单位和个人申请增量指标,于每月8日前提出,纳入当月指标配置;每月9日后提出,纳入下月指标配置。申请人需要变更申请类型或者配置方式的,应当撤回原申请,重新申请。申请退出增量指标分配的申请人,应当在指标分配当月的20日前提出。(十四)申请采集指标后,市调控办于每月8日24: 00前将获得申请编码的申请人信息发送至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十五)市公安户政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的户籍信息和居住证信息;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居民、华侨和港澳台外国人的身份信息及其在杭居住情况;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车辆信息和驾驶证信息
(十六)市监管办应当收集审核部门反馈的资格审查结果。对于审核通过的,确认申请代码为有效代码;未通过审查的,应当说明原因。市监管办应于每月23日在指定网站上向申请人公布资格审查结果。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申请;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无异议。审核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在审核过程中,上级机关或非市属单位需要对申请人资料进行审核的,审核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复议后异议成立的,纳入下一次配置;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审查意见中说明理由。(十七)单位有效代码有效期至当年12月31日,未取得指标的,在有效期内自动转入次月配置。个人有效代码有效期为3个月。如果在有效期内没有取得指标,会自动转入下个月的配置。需要延长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登录指定网站或者到服务窗口申请延期。代码有效期从第二次资格审查起延长3个月。申请延期不限次数。如果没有及时申请延期,代码将自动失效。(十八)市控办应于每月26日组织摇号,若当日为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单位指标和个人指标分别摇号。彩票工作应当依法经公证机关公证。因故改变摇号时间、地点的,市调控办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十九)市调控办应当在摇号结束后及时公布摇号结果,并向获得指标的单位和个人颁发指标证书。申请人可前往指定网站或服务窗口查询摇号结果。(二十)市监管办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招标的具体实施工作。(二十一)招标代理机构应于每月18日前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应当包括指标数量、竞价时间、报价和支付方式。(二十二)申请投标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方式和要求参加投标,并在提出申请后按每份2000元的标准交纳投标保证金。每个竞价指标底价为10000元,最高限价为上月成交均价的2倍。(二十三)招标代理机构应于每月25日组织指标招标,若当日为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单位和个人分别投标。(二十四)招标采用网上报价方式进行。竞价指标放入量时,按竞价人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由高到低进行交易;若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相同,则按报价时间顺序进行交易。报价金额和报价时间以招标系统记录为准。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向买方公布招标交易结果。招标工作应当依法经公证机关公证。(二十五)拍卖结束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支付拍卖价款,拍卖价款不予退还。招标代理机构应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投标人全额返还投标保证金本息。买受人未按招标公告规定缴清竞买成交金额的,竞买保证金本息不予退还,全额缴入市本级财政专户。(二十六)市调控办应当公布竞价分配情况
(三十)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性资金参与指标招标。(31)除常规分配外,给各县(市)一定数量的配额,由各县(市)自行分配。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四、更新指标管理(三十二)需要更新小客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完成转出本市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更新指标。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更新指标申请资格。可以直接获取更新指标。但个人名下有两辆以上小客车的,只能有一辆直接获得更新指标,其他需要更新的小客车必须通过竞价获得指标。(三十三)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中有“达到报废标准”记录的客车,不产生更新指标。黄标车办理转出本市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产生更新指标。(三十四)单位和个人申请更新指标后,市调控办根据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车辆登记信息和原车辆登记使用的指标种类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颁发指标证书。五、其他指标管理(三十五)中国驻外外交人员回国携带自用乘用车来杭进口的,可凭监管地海关出具的监管机动车进口证明等相关材料,直接申请其他指标。(三十六)单位需要申请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登记的,可凭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直接申请其他指标。(三十七)需要办理出租、长途汽车、旅游客运、公路客运、租赁等客运车辆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可凭相关主管部门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直接申请其他指标。相关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上述车辆办理转出本市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时,不产生更新指标。(三十八)单位和个人需要申请新能源汽车登记的,可以直接申请其他指标。通过此类指标获牌的新能源汽车将不会产生更新指标。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调整新能源汽车直接申请其他指标的适用范围。(三十九)个人因离婚、继承等原因办理小客车转移登记的,可凭人民法院、民政部门、公证处出具的有效证件及其他相关材料,直接申请其他指标。原车主无法获得更新后的指标。(四十)单位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因资产重组、整体出售或资产重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可凭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直接申请其他指标。单位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入其他下属单位,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可以凭上级单位出具的转移证明等相关材料,直接申请其他指标。如果按照以上两段办理车辆转移登记,则不生成更新指标。(四十一)单位或者个人只有一辆在本市正常注册登记的小客车,六个月未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中被登记为“被抢”的,可以直接申请其他指标
单位或个人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被盗证明,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被盗车辆登记,符合条件的,可携带相关材料到服务窗口申请其他指标。(四十二)单位和个人申请其他指标的,市调控办应当自收到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再下达其他指标。(四十三)为保障二手车流通行业正常有序发展,市调控办可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二手车经销商分配虚拟指标。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商务部门另行制定。六、指标使用管理(四十四)取得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可在指定网站下载打印指标证明文件,或到服务窗口领取指标证明文件。(四十五)单位和个人购买小客车后,凭指标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缴纳车辆购置税,并凭完税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单位和个人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下列小客车登记业务,应当提交指标证明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1。转移登记;2.共有人之间的变更登记;3.迁入本市的变更登记;4.迁出市区后的搬迁登记(搬迁后搬迁的情况除外);5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出租车、长途客车、旅游客车、公路客车和出租汽车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四十六)指标有效期为6个月。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指标有效期内使用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标。摇号取得的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自有效期届满次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增量指标。(四十七)指标不得转让。更新后的索引只能用于与原车辆性质相同的车辆登记。单位和个人取得其他指标后,只能用于符合申请条件的车辆登记。可以申请更新指标的个人,在申请前放弃更新指标资格,符合申请增量指标条件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七、监督管理(四十八)负责审核申请资料、核对指标证明文件的相关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各自的审核标准、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审计、检查等职责过程中违法违纪的,应当追究责任。(四十九)索引文件仅供索引所有者使用。对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申请指标、伪造或涂改指标证明文件、变相买卖、出租或出借指标的,市调控办将取消其申请资格,收回已取得的指标,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指标申请。盗用、冒用他人信息申请指标的,由市调控办收回指标,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上述行为的处理情况纳入单位和个人的社会信用记录。(五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指标分配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市法规办、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电话号码,及时受理相关举报。八、补充规定(五十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有关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取得财政核发的有效证件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五十四)因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导致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拍卖成功后,符合增量指标申请条件的买受人可持人民法院和市调控办分别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转移登记手续。原车主无法获得更新后的指标。(五十五)单位和个人在2014年3月26日零时前购买经市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确认的二手小客车,可不申请指标直接办理转移登记。原车主无法获得更新后的指标。(五十六)2014年3月26日零时前购买的小客车已取得本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的,凭公证书办理车辆登记的时间截止到2015年3月31日。已经在公证处备案而未取得公证书的,市法规办应当制定处理办法。(57)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及相关解释:乘用车是指符合公安部《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 (GA802-2014)机动车规范术语表要求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需要调控的车辆。2.新能源汽车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所列要求的乘用车和进口纯电动汽车。3.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是指符合《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 (GA802-2014)机动车使用性质明细表要求,分别具有“消防”、“救援”、“工程救援”性质的乘用车。4.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载客汽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证;鉴定是指《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4号)所列的鉴定。5.实际缴纳税款总额是指企业实际向本市国税、地税部门缴纳的全部税款(不含规费和车辆购置税)的总额。具体金额以税务机关确认为准。6.个人仅拥有“出租车”性质的小客车的,视为其名下无车。(58)本规定中的“以上”、“之前”、“之后”、“以内”均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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