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内容

(一)当事人条款合同应当载明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工商注册号、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承包人应当具备与承包工程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

(2)项目的名称和范围(标的条款)

本条款主要用于明确合同所指向的建设项目的内容和范围。合同中应明确工程名称、施工场地位置和施工界区。

(三)施工准备条款本部分主要规定工程施工前应完成的工作,主要包括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土地平整,道路畅通,水电设施应完成;有必要的施工法律文件,其中最重要的是施工许可证。按照建筑法的规定,没有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是不能开工的,包括临时用地、爆破作业等其他许可文件。发包人还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及工程设计图纸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承包人应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经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发包人常驻代表确认后,承包人应按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常驻代表的检查和监督。合同应明确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日期,并约定工期延误及相关责任。

(五)工程质量和检验条款承包商应对工程应达到的质量标准作出承诺。根据国家标准,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按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分为“合格”和“优良”两个等级。合同应约定工程质量应达到什么标准,以及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时的鉴定机构及其程序。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甲方委派的监理工程师或常驻代表有权随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如果发现问题,承包商应拆除并重新施工,以达到约定的标准。合同中还应规定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验收程序以及双方的责任。

(六)价款及其支付在建设工程合同实践中,因价款问题引发的纠纷最为常见。建设工程尤其是大型工程的造价通常较大,合同履行期也相对较长,其中的变量较多,所以客观上确实存在价格难以确定或者确定过程复杂的情况。2001年建设部颁布的《施工合同及合同计价管理办法》规定了施工合同价款的三种方式:固定价,即合同总价或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得调整;价格可调整,即合同约定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随价格变化而调整;价格由工程造价加酬金确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种计价方式。

在工程款支付方面,通常工程款可以分为三部分:预付款、进度款和结算款。预付款是指开工前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用于承包人施工前期的准备工作,这部分款项应在开工后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中扣除。进度款是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逐项支付的金额。由于施工合同的性质,不可能要求承包商承担预付工程款的义务,因此这是一项重要的合同条款

(八)竣工验收结算条款竣工验收结算条款应明确规定验收和最终结算的程序。在预计竣工日期前的合理期限内,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做好验收准备,并提供相关的验收资料。发包人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方与承包人共同进行竣工验收,并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修改意见。如果验收合格或修改,承包商应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未组织验收的,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竣工验收后,双方按合同或法定程序进行结算。建设部(施工合同及合同计价管理办法)规定了工程竣工结算的以下程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结算:

1、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2.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应在约定的期限内给予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批准;

3.发包人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在答复期限内向承包人提出,并可自提交之日起在约定期限内与承包人协商解决;

4.发包人在协商期间未能与承包人达成协议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人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5、发包人应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人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如双方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上述事项的期限,可认为约定期限为28天。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和承包人确认后,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如果双方约定采用固定价格的方式,在结算环节不容易产生纠纷。但对于大型工程项目,以固定价格计价并不现实,因为期间的可变因素太多,如果由此产生的成本差距过大,一方可能会以情势变更原则要求变更合同。此外,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如设计变更等,不可避免地要对合同费用进行调整。需要说明的是,发包人无权随意调整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除合同约定的内容外,发包人应认可工程建设过程中已由发包人或其代理人确认的工程价款部分。即使双方委托或者法院、仲裁机构委托价格鉴定机构进行造价鉴定,也不能脱离合同条款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合同文件。因此,对于承包商来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保存书面证据意义重大。

(九)违约责任和索赔条款。发包人可能出现的违约原因主要是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也有未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和材料、未按期组织各种验收等情况。合同应约定各种可能情况下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实际履行、赔偿损失和解除合同。承包商可能违反合同的主要原因是

(十)承包商的保修责任承包商通常以签署质量保证书的形式明确其保修责任。承包商的保修责任是法律责任,在建筑法中有原则性规定,授权国务院规定具体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国务院2000年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为:

1、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按设计文件规定为合理使用年限的工程;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防渗漏,为5年;

3、供热和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工程的保修期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

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哪些合同

因为一个项目的建设需要经过勘察、设计、施工等几个过程才能最终完成,所以建设工程合同包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勘察合同是指发包人与勘察人就完成建设工程地理、地质条件的勘察研究而达成的协议。勘察工作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一般应由专门的地质工程单位来完成。勘察合同是反映和调整发包人与受委托地质工程单位关系的依据。

设计合同实际上包括两个合同。一种是初步设计合同,即在项目立项阶段,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为项目决策提供可行性资料的设计合同。二、施工设计合同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就具体施工设计达成的协议。

施工合同主要包括建筑和安装两个方面。这里的建设是指建设项目的行为。安装主要是指与工程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等设施的组装。

  三、建设工程合同属于专属管辖吗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受合同地管辖而非专属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施工合同纠纷的履行地为施工行为发生地。

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地域管辖的程序性规定。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不实行专属管辖,而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适用合同纠纷一般地域管辖原则。根据一般属地管辖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以合同履行地为履行地的,由施工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是边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内容的相关知识。此外,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修期长于上述最低保修期,但不得短于法定最低保修期。在保修期内,因承包人保修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应予赔偿。如有其他不清楚的地方,请到Life.com 125咨询。我们提供专业的律师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