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和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一)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

(二)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

1、不合格主体签订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二部十、《民法典》第二十一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成年人和八周岁以下的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上述规定,上述人员实施的订立合同等民事行为无效。

2、签订虚假合同

《民法典》第146条:“行为人和相对人出于虚伪意思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意思表示隐性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实践中也有通过虚伪的合谋而订立的合同,如现实中的转让担保合同,即表面上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转让,但转让行为实际上为债务提供了担保。其中,房屋买卖是双方的虚假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只是转让的保证。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担保合同对双方有效。

3、签订非法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强制性规定不使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强制性的更复杂。通常,在建筑工程领域,违反《建筑法》和《规划法》签订的合同往往无效,因为它们违反了这些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于强制性条款,是指影响合同效力的强制性条款,并不是所有的强制性条款都会导致合同无效。

4、违反公序良俗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什么是公序良俗是抽象的,需要结合个案来应用。

5、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合同是否因恶意串通而完全无效,也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认定。

6、无效的格式条款

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格式条款无效: (一)依照本法第一部分第六章第三节和第五百零六条的规定无效;(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者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3)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在合同的签订中,总有强势的一方被免除责任。合同法为了保护缔约中的弱势一方的利益,通过强制宣告部分格式条款无效来保护对方的利益,从而实现了利益的平衡。格式合同的判断,哪些条款影响合同效力比较复杂,需要结合个案进行判断。

7、无效免责条款

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

  二、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认定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无法返还或者没有必要的,应当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承担各自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如何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1)房产、不动产分别转让,合同无效。房子建在土地上,依附于土地,不可分割。因此,当房屋所有权通过买卖方式转移时,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随之转移。出卖人将房产和土地分别转让给不同当事人的,或者在出售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买受人可以主张买卖合同无效。

(2)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的合同无效。房屋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以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登记为标志。否则,房屋买卖合同不生效,不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即使房屋已经实际交付。因此,只要房屋没有正式登记过户,即使出卖人已经收取了房款并交给买受人使用,当事人仍然可以主张合同无效。

(3)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出售房屋的主体必须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一个人出卖他人没有所有权的房屋,其买卖行为无效。房屋产权为几个人共有的,只有经共有人同意才能出售。出售共有房屋时,必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

(4)侵犯优先购买权的,合同无效。业主出售共有房屋时,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主出售出租的房屋时,必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权人在出售房屋时侵犯共有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以上是125生活网边肖收集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与无效的相关问题。从以上可以看出,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定的合同生效要件的,为有效合同,在主体、意思表示等方面违反法律规定的,为无效合同。感谢您的阅读。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