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仓单的性质是什么?这个很多人可能不太了解。下面125生活网边肖将为你介绍相关内容,希望能给你带来一些帮助。
一、在我国仓单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具有如下主要性质:
首先,仓单是必不可少的证券。本金证券是只有具备法定格式才能有效的证券,即法律对本金证券的格式有严格的要求。各国法律对仓单记载的项目都有规定。我国(合同法)对仓单的格式和记载事项有严格的规定,即仓单必须由保管人签字或盖章,并记载规定事项。否则,仓单不能生效。
第二,仓单是背书证券。背书证券是指可以背书转让的证券。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由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货权。因为仓单可以背书转让,所以仓单是流通证券。
第三,仓单是物权证券。物权证券是以物权为证券权利内容的证券。仓单是提取储存货物的凭证。存货人取得仓单后,就意味着取得了仓库货物的所有权。当仓单转移时,仓库货物的所有权也随之转移。从仓单代表储存货物的角度来看,仓单是货物证券。
第四,仓单是字面上的证券。字面证券是指其权利和义务仅由证券中记载的字面意思确定的证券。仓单创设的权利义务根据仓单记载的字面意思确定,不能因仓单以外的其他因素而确定或变更。
第五,仓单是记名证券。记名证券是记载有权利人姓名的证券。仓单能否成为无记名证券,各国不尽相同,学者看法不一。日本、意大利、俄罗斯等国家规定仓单是记名证券,瑞士规定仓单可以是无记名证券。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仓单上应当注明存货人的名称和住所。
第六,仓单是无因证券。无因性是指证券的存在和证券权利的行使不以制作证券的原因为基础,证券的效力与制作证券的原因完全分离的证券。对于仓单是否是本质证券,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一些学者认为仓单是可转让的,理由是因为仓单是字面上的证券,它们应该被理解为可转让的,因为字面上的证券不应该是可转让的。也有学者主张仓单主要是证券,理由是仓单上的权利不因证券的发行而发生,而是因为其存在必须基于发行行为。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仓单是无因证券。在仓储合同中,仓单由保管人签发后,仓单持有人可以对保管人行使权利,但不负责证明取得仓单的原因。
第七,仓单是自付证券。自费证券是指发行人自行支付的证券。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存货人交付货物的,保管人应当支付仓单。可见仓单是由保管人签发,支付给存货人的。同时,仓单持有人要求交付仓库货物时,为了保管人的利益,只能将仓库货物交付给仓单持有人。仓单持有人请求保管人交付货物时,应当将仓单返还给保管人,因此仓单也是一种退保证券。
二、关于仓单的性质,还需要明确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仓单与仓储合同的关系。有人认为仓单是仓储合同的表现形式,那么仓单是什么
第二,仓单可以分吗?所谓仓单分割,就是仓单持有人要求保管员将货物分成若干份,并为每一份开具仓单。关于仓单的分割,一些国家的法律持肯定态度。例如,《日本商法典》第601条规定,委托证券和质押证券的持有人可以请求仓库经营人分割委托物,并就每一部分交付原寄存证券和质押证券。前项委托分离及有价证券交割之相关费用,应由有价证券持有人负担。《韩国商法典》第158条规定,仓单持有人可以请求仓库经营人分割保证金,并为每一分割交付仓单,为此所需的费用由仓单持有人承担。我国(合同法)对仓单的分割没有规定。在我看来,仓单持有人有权要求保管人分割仓单,以便存货人处分货物。仓单分割时,仓单持有人应当返还原仓单,防止保管人支付货款。同时,由于仓单分割纯粹是为了仓单持有人的利益,所以仓单分割的成本(包括分割货物和开具新仓单的成本)应由仓单持有人承担。
第三,仓单丢失、被盗、遗失,仓单持有人可以要求保管人补办仓单吗?对此,《日本民法典》第605条规定,仓单遗失后,仓单持有人可以通过向保管人提供相当的担保,请求保管人出具新的仓单。我国(合同法)对此没有规定,实践中一般通过公示的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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